善用诉前鉴定“加速器” 打造纠纷化解“快车道”
2024-12-30 11:05: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范斌
 

  为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实质解纷专业化水平,发挥诉前鉴定的“加速器”作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诉前鉴定+调解”工作模式,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将“如我在诉”理念落到实处。近日,宽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利用诉前鉴定,实质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驾驶李某名下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徐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出院后,徐某自行前往某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右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拒绝向其赔付赔偿金等费用。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车辆所有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5064.8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右踝关节损伤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为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双方当事人启动了鉴定程序。经法院司辅部门委托,受托的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某右踝关节损伤不构成伤残。为督促被告及时参与诉讼,法官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由于法官已提前向当事人释明了诉前鉴定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也均同意以诉前鉴定意见来确认徐某伤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减少至61681.60元。最终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依据诉前鉴定意见出具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依约履行赔付义务,此案得以实质化解。

  2024年6月以来,宽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151件,其中启动诉前鉴定34件,剩余案件均未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鉴定请求,既加快了解纷进程,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下一步,宽城区法院将继续把“抓末端、治未病”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完善诉前鉴定工作机制,提高法治队伍的矛盾化解能力,切实推动诉前鉴定与多元解纷深度融合,为当事人创新法律维权新通道。

  诉前鉴定适用范围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三条: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劳务合同纠纷;(六)产品责任纠纷;(七)买卖合同纠纷;(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