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班退费的“烦恼”
2024-12-27 14:17: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薛泽华
 

  清晨的阳光透过稀疏的云层,温柔地洒在街道上,为这平凡的一天披上了一层金色纱幔。小明和胖爸走在上学路上,享受着此刻的宁静与温馨。空气中弥漫着淡淡的花香,偶尔传来几声清脆的鸟鸣,一切都显得那么和谐美好。

  “老爸,我跟您说个事儿。”小明突然停下脚步,眼神中带着一丝犹豫,似乎有什么心事想要诉说。

  胖爸低头看向儿子,眼神中满是鼓励:“说吧,儿子,有什么事情我们一起解决。”

  小明深吸一口气,开始讲述起关于轮滑课的经历:“我之前上的轮滑课老是换教练,而且有的教练给我们演示几次后,他就到旁边玩游戏了,我觉得还是第一次给我上课的教练好。”

  胖爸点了点头:“这个轮滑课的教练确实换得太频繁了,这样下去也不利于训练。”

  小明的表情变得有些复杂:“是的,每次新来的教练都不熟悉我现在的进度,而且有一个教练很凶。”

  “我和培训机构的老板提过这个事儿,他说第一个教练生病了,一直没有上班,老板答应给咱们赠送几节课,之后可以给你安排一位更加专业的新教练。”

  “那怎么最近您不带我去上轮滑课了?”小明疑惑地问。

  “这几天轮滑课的老板给我发微信,说是因为营业调整,咱们上课的这个校区关闭了,现在正常教学的校区在远郊区呢,教练和设备都转去那边了。”

  “啊?那里离咱们家有多远啊?”

  “爸爸开车都要两三个小时,我最近在和老板商量退费的事儿呢。”

  “那可以退吗?”

  “现在有些麻烦,老板说咱们办的是年卡,现在还没有到期,并且在合同里注明了中途不能退费、延期、拆分、临时冻结,所以不给咱们退钱。”

  小明有些着急,向胖爸争论着说:“我觉得他们这么做没有道理,明明是他们把我一直上课的校区关了,咱们怎么去那么远的地方上课,而且之前给我上课的教练我觉得也不好,老板就应该把钱退给咱们!再说,他们总不能强制我去上课吧!”

  听到这里,胖爸若有所思,向小明解释道:“儿子,不要着急,我咨询过律师,他说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内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强制学员履行合同会危害学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适合强制履行,所以如果学员有正当理由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小明松了一口气,“那退费呢?”

  胖爸继续解释道:“我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标注有‘不退不换’字样,但这是培训机构为了与广大学员重复使用这类合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和我们协商过的条款,法律上叫‘格式条款’。民法典明确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中‘不退不换’的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的退换责任,相应地加重了学员的责任、限制了学员的主要权利,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我感觉还是能把钱退回来的。”

  小明听到胖爸的解释后,着急的心情有所缓解。“对了,爸爸,前一阵我看电视的法治频道时,说北京好像有一个什么预付卡规定,这个和咱们有关系吗?”

  “你真棒!律师也给我发了这个文件。”胖爸摸了摸小明的头说道:“《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咱们先和机构协商退钱,如果他们不退的话,咱们再详细咨询律师该怎么处理。”

  “太好了,那我等您的好消息!我同学可能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我可以将今天学到的法律知识分享给他们!”

  伴随着校门口的铃声,小明转身大步流星地迈向校园,直到那个小小的身影完全消失在教学楼里,胖爸才缓缓转身离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