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年来几经周折,我的钱如今终于拿回来了!感谢海州法院,感谢周宇法官!”12月18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申请人白某的感谢电话。
案情简介
白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高某因开店资金周转困难向白某借款5万元,但高某逾期不予还款,白某起诉。2021年4月,法院因高某在河北打工而缺席判决其偿还白某5万元欠款,并给予公告送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历经两次终本后,2023年6月,经白某申请,阜新中院裁定该案由海州法院执行。海州法院执行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周宇通过对高某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及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的财产查询,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具有丰富执行办案经验的周宇想尽办法,动用多种渠道,经过多方查找,终于查到高某的隐秘账户,通过甄别账户流水发现,高某在判决生效后账户存在多笔大额支出与收入。至此充分证明:高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合议庭一致通过应将高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2月,合议庭的意见得到海州法院审委会的一致通过,该案旋即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高某电话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执行现场
2024年12月10日晚9:30,周宇接到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区分局西阜新派出所办案民警的电话,称该案犯罪嫌疑人高某已经到案,现在高某有还款意愿。周宇当即通知申请人白某,同时带领书记员潘博,前往西阜新派出所。
在办案现场,周宇当场向高某释明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内容,并特别强调,“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高某迫于法律威慑,当即表示立即偿付全部欠款,希望取得白某谅解。周宇当场制作执行和解笔录,高某家属当场将全部欠款一次性给付白某,白某为高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办案机关对高某不予起诉或者从轻、免除处罚,公安机关当场为高某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该案执行完毕。
海州法院秉持坚决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的理念,一年来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罪预告书》36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22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6件7人。下一步,海州法院的执行工作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矢志不渝,以尽职尽责的工作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