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盗掘南宋时期古墓葬 江西三被告人均获刑
2024-12-03 09:21: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江彩云 陈晨 甘兆扬
文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杨某等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三被告人连带承担破坏的墓葬修复费用11256元。据悉,该案为江西省鹰潭市首例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童某、李某三人在贵溪市某山场平整林地时发现一处古墓葬,三被告人随后使用工具掘开该墓葬并挖出5件瓷器。作案后,三被告人继续对该墓葬进行破坏并掩埋平整,企图掩盖盗挖古墓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三被告人挖掘的墓葬属于南宋时期,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考古价值,5件瓷器均属一般文物。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该案审理期间主动缴纳墓葬修复费用,涉案5件瓷器均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合伙盗掘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对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可逆破坏,破坏了文物与文化遗产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一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促进对涉案地区的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由三被告人连带承担其破坏的墓葬修复费用1125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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