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政府+商会齐发力 共绘多元解纷新“枫”景
2024-11-29 16:16: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友军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在办理一起墓地退还纠纷案件中,联合属地镇政府、商会,共同化解争议,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及时消除了纷争。

  2012年3月,霍邱县龙潭镇某村委会与宋某某签订租赁经营协议,约定将某山墓地发包给宋某某等人经营,出租经营年限20年,租金为前5年每年1万元,后15年每年1.5万元。协议签订后,宋某某在经营的前六年,租金按时支付,但从第七年开始租金一直未付。

  该村委会将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墓地,并要求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5000元。宋某某应诉后辩称,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将该墓地转租给第三方徐某某,第三年到第六年的租金均为徐某某支付,宋某某申请追加徐某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徐某某到庭后表示,其在该处墓地投入很大,不愿退还。

  庭审时,三方当事人争议大,各不相让。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在依法办理的同时,积极与龙潭镇政府进行沟通,又了解到墓地的实际经营者徐某某是当地一名企业家,便及时与地方商会对接,希望凝聚合力妥善化解此次纠纷。

  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龙潭镇政府、商会的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面对面沟通。

  办案法官告知当事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经营方未如约支付租金构成根本性违约,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宋某某将墓地转租给第三人徐某某,该转租行为应该经出租方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徐某某承租墓地的行为未经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亦有权解除合同。经过法官的普法,徐某某思想开始有所松动。

  在沟通中,工作人员得知徐某某接手后,对墓地环境进行了优化,但从2014年至今,卖出的墓穴还不到十处,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徐某某每月还要雇人看墓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跟进释明相关政策,国家对墓地的政策是促进墓地行业的健康发展,墓地的经营应达到一定的利用率,否则,就背离了当初集中开发墓地的初衷,现案涉墓地多年来已处于半荒废状态。商会的工作人员则结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情况,找准切入点,为徐某某细算了一笔“经营账”,建议徐某某认真考虑下坚持经营是否有必要。

  经过几方的解读和劝诫,宋某某和徐某某在沟通后表示,可以退还墓地,但徐某某有投入,要求村委会对其进行补偿。主要的争端已解决,法院联合镇政府、商会又趁热打铁,围绕拖欠的租金和徐某某的投入,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做几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最终,几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霍邱县龙潭镇某村委会与宋某某的租赁协议即日起解除;一周内徐某某协助宋某某将公墓及固有资产退还给霍邱县龙潭镇某村委会,扣除拖欠的租赁费用后,霍邱县龙潭镇某村委会于一周内支付徐某某补偿款40000元。

  协议签订后,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持续多年的纠纷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