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家庭暴力防治机制考察
2024-11-29 11:10: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璟玥 王新亮
 

武凡熙 作

  家庭暴力作为全球性社会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域外各国通过完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界定家庭暴力、强化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构建综合性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体系、建立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等多种方式,对家庭暴力防治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中叶,随着女权和妇女运动的兴起,美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94年颁布的《反对暴力侵害妇女法案》,是美国第一个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联邦立法。联邦各州也结合本州实际颁布相关法律规范,如纽约州的法律要求社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紧急避难所和包括宣传、咨询在内的其他服务;伊利诺伊州颁布《家庭暴力法案》,规定了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充分保护令三种人身保护令。

  2001年,日本通过《配偶暴力防治与受害人保护法》,明确规定配偶暴力咨询和援助中心、受害人保护等内容。韩国在刑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相关特例法》《家庭暴力防止与被害人保护等相关法律》,强调对侵害人的处罚和受害人的保护。

  德国和法国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均通过民法、刑法和单项立法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模式实现。如德国制定了《防止暴力法案》,法国制定了《采取行动打击家庭内部暴力法案》,其他有关家庭暴力的内容散见于两国民法典和刑法典中,以伤害罪、虐待被保护人罪等罪名呈现。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

  随着各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呈现出行为内容具体化、保护范围扩大化等特点。

  根据法国民法典、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四种情况可视为家庭暴力:一是语言和精神暴力,如言语攻击、侮辱、威胁等;二是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武器威胁等;三是性暴力;四是经济暴力,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控制,剥夺另一方基本生活用品等。

  美国法律强调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其表现方式包括恐吓、操纵、羞辱、胁迫、伤害等行为。美国明确将共同居住者、情侣、约会对象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英国《家庭虐待法案2021》扩大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首次将儿童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与侵害人和受害人有关系的儿童,只要看到、听到或经历过家庭暴力,即可被视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该法案详细列举了家庭暴力中每一类侵害行为的内容,将家庭暴力扩大到伴随着控制性、胁迫性以及威胁性的行为,包括对家庭成员或具有特定亲密关系人员精神、财产、情感上的侵害。

  强化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域外各国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占领令、禁止骚扰令以及准许法官使用“保护裁定”等方式,畅通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救济渠道,进一步强化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美国防范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主要分为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三种。紧急保护令和临时保护令具有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内,法院要求申请人和侵害人出庭听证,并作出是否签发永久保护令的决定。侵害人未出庭的,临时保护令将自动转换为永久保护令。保护令一旦生效,法院可要求侵害人停止暴力行为、禁止采取一切方式联系受害人、不得接近受害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并将子女监护权交予受害人一方,侵害人一旦实施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即构成刑事犯罪。为避免执法主体权责不明、解决跨州执法困难等问题,美国从联邦立法的层面要求各州认可并执行在其他州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德国《防止暴力法案》中规定了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1)涉及暴力行为;(2)受到暴力威胁和恐吓;(3)受到频繁跟踪和骚扰。当受害人面临危险时,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可采取禁止侵害人进入共同生活的住处、禁止侵害人与受害人建立联系(包括进行远程通信以及会面)等措施。

  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即可申请民事保护令,暴力包括身体、心理或者性暴力。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后,法官可下达民事保护令,如果侵害人未遵守保护令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应被处以两年监禁和15000欧元的罚款。

  英国形成了以占领令和禁止骚扰令为核心的保护措施。英国法庭根据申请人申请,为保护申请人免受侵害而发布相关保护令,包含禁止侵害人联系或骚扰受害人、禁止侵害人接触孩子、禁止侵害人居住在家中、禁止侵害人进入一个房间的特定部分等内容。

  构建综合性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体系

  域外各国不断完善创新家庭暴力干预服务的内容、方法,并不断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逐渐形成了集预防、制止和惩治于一体的综合性家庭暴力干预服务体系。

  成立庇护所。20世纪70年代,第一个受虐妇女庇护所在英国伦敦出现,开创了为受虐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庇护服务的模式,后续各国陆续成立庇护所。如法国政府建立了1000余个紧急庇护所;1974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女性受害人庇护所,此后又陆续设立了大约上千个家庭暴力救助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出资建立了上千家庇护所。

  明确医疗工作者的报告义务。许多国家对医疗工作者的报告义务予以明确,如日本《配偶暴力防治与受害人保护法》规定,医生和其他医疗行业工作者在发现因配偶间暴力受伤或引发疾病的,应当在尽可能尊重患者意愿的情况下报告警察或咨询救助中心。

  引入侵害人治疗服务。针对侵害人,除采取逮捕、羁押等传统司法干预方式外,欧美国家司法系统还引入矫正及治疗服务。如针对夫妻双方都有暴力行为的情形,开展围绕夫妻关系重建的夫妻治疗法。针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通过小组治疗、亲子互动治疗等方式为其提供干预性服务。

  探索跨机构协作服务模式。美国探索建立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1)德卢斯模式,即以保护受害人安全为中心,由十多家机构达成协议,开展联合行动。该模式在为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协同性社区回应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协调类型:一是社区干预项目,旨在促进和协调社区各机构协同联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二是以司法系统为主的改革项目,旨在更好地执行反家庭暴力法;三是协作性委员会,旨在提供跨机构合作的沟通平台。

  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防治。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宣传和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推动政府制定反家庭暴力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还运用名人效应呼吁全社会树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观念。澳大利亚的社会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政府主导型服务可能存在的空缺。如澳大利亚金融咨询机构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家庭财务状况,争取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处置权。英国政府鼓励社会机构通过共享信息、联合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各阶段,并设立反家庭暴力问题专员办公室,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家庭暴力防治。

  建立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隐秘性以及受害人因遭受长期虐待而产生的复杂心理问题,导致传统司法模式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面临很多现实困难,许多国家探索建立将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在惩治侵害人的同时,更好弥合受害人所受的身心伤害。

  英国司法部发布《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则》,规定成年被害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例如和解程序、家庭会议等商谈模式的程序,并明确将调解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风险评估作为是否在相关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前置程序。其中特别规定了面对家庭暴力等案件的被害人,调解机关、调解员的义务以及需要遵守的原则,如尊重和尽可能满足被害人的需要、调解员必须接受过专业训练并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的状态以及其所处环境的安全性、遭受二次伤害的危险性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