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莫唆讼”
2024-11-29 11:03: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一鸣 葛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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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畲族家风木牌。 葛少帅 摄

  离福建省霞浦县城大约一个小时的车程,山岭簇拥着一个名叫“半月里”的小村子,它是有名的畲族聚居村,村民多姓雷,是建村雷氏的后人。入得村来,一株百岁的老榕树伸展出虬曲的枝干,树旁边矗立的龙溪宫,不远处的雷世儒大厝以及雷氏宗祠等建筑,共同彰显着这座“畲族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底蕴。

  沿着凹凸不平的村路参观,进入畲族民间博物馆,墙壁上悬《畲族家风》木牌,细看之下,内容多是一些劝人正直向善的句子,例如“莫倚恶凌善,莫妒富欺贫,莫瞒心昧己,莫大秤小斗,莫用低假银”。但其中一句“莫唆讼害人”,似乎颇为醒目。

  民间语境中的“莫唆讼”

  “唆讼”,意指挑唆人打官司。不挑唆别人去打官司,在许多家训、家风或者族规等均可见类似的表述。根据学者的研究,李鸿章所在的合肥李氏家族在清代末年的族规中就规定族间子弟倘有违反父兄教令,不孝不悌,或任性妄为,唆讼搭台,讹诈强夺,以及窝引匪类,偷窃行凶,谋害家庭等事,并又屡教不改、情罪严重者,应“免其送官,有伤颜面”,而是“应即从严公同处死”。根据合肥李氏的族规,如果有李氏族人挑唆别人打官司,讹诈强夺别人钱财,且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不用报官处理,直接依据族规处死,可谓相当严厉的惩罚。

  《三槐王氏家谱》中记载了王氏家风,对“唆讼”行为的态度则直白到近乎谩骂:“怂人告状,不如禽兽。利令智乱,灾难必临。”在三槐王氏看来,怂恿挑唆他人去告状的人禽兽不如。这种贪图利益驱使下的昏聩行为,一定会导致灾祸降临。此外,《黄氏戒后词》中也载明“毋为唆讼”等等。

  在更为家喻户晓的《朱子家训》,其对待诉讼的态度也是鲜明的:“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根据朱子家训,普通人居家过日子,就应当要避免去争讼,一旦涉及诉讼,则无论输赢都是不吉利的。虽然家训没有明确写明“莫唆讼”,若按照“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朱子家训讲要“戒争讼”,当然更要“莫唆讼”。

  民间劝人“莫唆讼”的家风家训还有很多,从本质上分析,这种表现形式,无论是族规,还是家风、家训等,都是家族或者乡村自治的一种形式。一旦“莫唆讼”这一原本不带有道德评价的行为要求成为家风的内容,则在当时当地的民间语境下就实现了道德化转换。如若有人唆讼,则是属于违反家风、家训等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要背负道德的谴责,也将无法融入彼时彼地的乡土社会。

  官方语境中的“莫唆讼”

  除民间的家风、家训等之外,官方发布的文件以及官员的相关表述中,也体现了对“唆讼”的惩治态度。据《清宣宗实录》一书记载,道光十八年十一月“谕军机大臣等:至田土案件,如有汉人霸占苗业,及夷民诬控平民,务当公平听断,治以应得之罪,毋得任听胥役诈索,客民唆讼。以杜侵越而靖边陲。将此各谕令知之”。自雍正朝起,清政府在西南地区开展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体制。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心怀不轨的客民进入这些地区,通过“唆讼”“诬告”等方式,侵占了少数民族的田地。根据上述记载,清代中期,在贵州的部分地方“唆讼”已经成为客民侵占土民田地的一种方式,假如地方官不能公平裁断,将会导致田土产业被客民侵占的恶果。此种情形之泛滥,致使当时的统治者不得不通过发布上谕的方式加以惩治。

  除此之外,清朝在治理“命案私和”时,官方也意识到了“唆讼”所带来的危害。根据学者的研究,康熙年间,福建同安知县朱奇政就颁布《命案示》,表明了严惩讼师的态度。他认为:“人命案件,尸亲混指不尽真凶……皆有讼棍主唆,所以尸亲每逢命案居为奇货,甚至舍下手真凶不问,而飘空影射于无干之人”,将家属私和人命的陋习归因于讼师。从告示的具体内容来看,命案私和的治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杜绝讼师唆讼,禁止讼师教唆家属以命案图财、诬告的行为,违者依法惩处;二是规范家属的行为,要求他们如实控告,不可借命案株连抄抢。通过研究,我们能够一窥“唆讼”对政府基层社会治理所带来的危害,无怪乎官方对“唆讼”行为是深恶痛疾并严加惩治的。

  官方对“唆讼”的规制,也体现在相关律例中。《大明律》刑律诉讼一节中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清承明制,《大清律例》除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之外,还规定了官员应当严惩讼师唆讼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在律例的明确规定下,加之部分官员本身即对讼师存在歧视,官员们对唆讼的讼师们不仅严加惩治,还通过各种方式口诛笔伐。根据《吴平赘言》记载,清代官员董沛明确劝诫百姓不得轻信讼师唆讼:“除饬差密访查拏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务当安分守法,慎勿听唆滋讼,以其各保身家。前项不法棍徒亦宜革面洗心,各归正业,勉为善良。倘敢仍蹈故辙,一经访闻,亦被告发,定即按名查办,决不稍宽。”清代官员李方赤更是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颇为严厉地训斥了部分讼师:“本署府密加查访,其著名者业已访有数人。惟因其尚未犯事,不忍不教而诛。自示之后,若辈果能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原不应阻以自新之路。如其仍蹈前辙,轻为尝试,即其诡密多端,亦不能侥逃法网。本署府言出法随,勿谓告诫之不预也。”

  在官方语境下,“莫唆讼”不仅是一种道德性的劝导,或者自治性的要求,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官方保证实施的规范。“莫唆讼”的行为要求上升至律例的范畴,一方面对讼师等具备了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旦查实存在唆讼行为,将会承担严厉的后果。另一方面,对官员而言,则必须要及时发现并惩治“唆讼”行为,治理社会乱象,若放任之,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层社会治理的融合模式

  视角再回到半月里。根据半月里建村的相关记载,清康熙二十二年,雷氏先人把家安在了霞浦境内的深山里,到雷家第四代雷志茂时,才迁到海边,即现在的地址。从时间上看,半月里建村和雷氏子嗣不断延续,与清朝推行“改土归流”等政策重合。此外,霞浦县博物馆收藏了多份有关田地买卖的契约,如其中有一份道光五年十一月的雷清弟与雷财春的日立卖断契,即是对一山场的买卖契约。虽然并未有直接的史料,但不由得让人怀疑畲族家风中的“莫唆讼害人”与官方惩治“唆讼”行为亦有相当之关联。

  即便上述推断不成立,但从事实状态上,雷氏一族在对待“唆讼”的态度上,与官方保持了一致性。一般情形下,民间与官方对同一件事情的态度一致并不稀奇。例如畲族家风中“莫大秤小斗,莫用低假银”等等。但在雷氏劝人为善诚实守信的家风中,突兀地加入了司法意味较浓的“莫唆讼害人”,则很难用不约而同来解释。但究竟是官方意志影响了民间,还是民间产生了此类乱象后官方予以介入?实难一探究竟。不过,从两者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这一表象状态,仍然可以窥见我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机制。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达成的共识,我国在传统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了国家的行政控制与家族、乡村自治相互存在的机制。究其原因,有学者认为一方面是受制于行政力量的不足,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地区,此时通过依靠官方扶持的乡绅阶层,发挥家族、乡村自治优势,间接实现官方的行政管理。尤其是半月里这种坐落于山岭之间、交通不便的小村子。村里仍然保留着的古时官道,显示出当年与外界沟通的艰难。另一方面,也是传统乡土社会矛盾治理的需求,体现了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智慧。古时,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这种风俗不同的乡土社会中,官方直接介入许多纠纷并不能实现更好的效果,反而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士绅阶层以及宗族等,利用乡村自治,辅以德治,能够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而家风与律例规定的高度一致,即是这种治理模式的具体表现。

  当然,“莫唆讼”理念要求,必定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讼”思想的影响。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在客观事实上无法避免诉讼的产生,但人们对诉讼的态度是消极的,统治阶层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等追求的社会是“无讼”的社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天下无讼即是中华民族的古老价值理念,也是中国古人在社会治理中追求这一理念的话语表达与历史实践,是中国人自古至今追求社会秩序和谐完美的理想表达与价值追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大力推行枫桥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效用。“莫唆讼”在民间与官方语境下的一致性,反映出的我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机制与枫桥经验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每一个法院人都应从传统中汲取智慧,妥善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难题,助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