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11-26 10:5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清连 刘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申请人是一名男性。

  老丁与阿玉系夫妻关系,虽然一路吵吵闹闹,也携手度过近半生。在即将花甲之年,二人关系发生了转折。老丁生性固执,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坚持自己的意见,又因拆迁一事与妻子阿玉产生较大分歧,最终拆迁未果,二人爆发矛盾。2015年,阿玉将老丁带往龙岩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出院后常对老丁恶语相向,威胁将其送去精神病院,甚至还想殴打老丁,被老丁逃脱。

  老丁担心阿玉将来还会对其有伤害、威胁、恐吓等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武平法院请求禁止阿玉对其实施威胁、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

  武平法院受理该案后,就老丁诉称的事项向阿玉核实,阿玉承认曾辱骂、威胁过老丁,但未曾实际殴打过老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阿玉辱骂、威胁老丁,对申请人老丁构成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老丁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因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玉对申请人老丁实施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阿玉违反上述禁令,武平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老人和儿童,但是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情况也不断出现。法律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对任何人实施家暴的行为都一律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