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比较视角下的红楼故事
——以林黛玉的财产问题为例
2024-11-22 14:40: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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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楼梦之金玉良缘》的上映,使人们将关注的目光再次投向了《红楼梦》。其中,与电影情节相关的林黛玉的财产问题尤其引人思索。在此,笔者以作品为依据,通过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比较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传统法律的视角

  在《红楼梦》第45回,林黛玉不无伤感地对薛宝钗说:“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林黛玉的话颇令人费解,她竟然称自己“一无所有”,这怎么可能呢?清代的盐业管理最初沿明代旧例,设巡盐御史总理一区盐政,嗣后改归各省督抚兼理。林如海即属于前者,负责管理盐之开采、配置、运送及相关税收业务。这是一个有着丰厚回报的职位。由此,本就是钟鼎之家的林如海,在去世后自然会留下一笔巨额的财富。那么,林家的财产去哪里了,作为父母唯一的孩子,林黛玉难道没有继承家族财富吗?

  以传统法律制度的视角分析,林黛玉的确没有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大清律例·户律》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这里,所谓“户绝”,通常理解为无子。而事实上,在传统社会里妻子是代表丈夫人格的人,就算丈夫死亡而无子,只要妻子尚在,就不算“户绝”。如作品中提及的桂花夏家,其父亲去世后,夏金桂和母亲一起生活,这样的家庭结构并非处于“户绝”状态。反观林家,林黛玉的父母均已离世,她孑然一身,是典型的“户绝”状态,她要继承家族财产,实现上条“所有亲女承受”的法律效果,就需要满足“果无同宗应继之人”这一前置性条件,然而,这几乎是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

  所谓“果无同宗应继之人”,这里的“继”,其含义不是简单指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准确地说,是指“宗祧继承”。所谓“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联称表示祖庙祭祀。宗祧继承就是以祭祀祖先为目的的男系宗统的继承。[高学强:《传宗接代:清代宗祧继承考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有子的情况下的继承,叫“承继”,这是宗祧继承的正常形态。它要求须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按此规定,《红楼梦》中,承祧贾政门户的是作为嫡长孙的贾珠之子贾兰,而非作为嫡次子的贾宝玉。若嫡庶子孙全无,须立嗣子承祧家业,称为“立继”。那么,一个无子但有女的家庭,有什么必要一定要立嗣子呢?因为“女性没有祭祀父亲的资格,假如女儿祭祀父亲,也就不成其祭祀。正因为如此,如果有女儿而无儿子的话,就必须从同族之中择立嗣子,……那些感到没有希望得到亲生子的人,以同族之子为嗣子而领受和养育,把自己老了以后的生活和死了以后葬祭寄托在他的身上,这些是嗣子最正常的用途。”(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71页)

  林如海面临的现实情况是:“虽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亦无可奈何之事。”这一情况,怎么就无可奈何呢?摆在林如海面前的迫切问题就是立继!这一点,想必林如海非常清楚。那么,如何立继? 按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所谓昭穆相当,即是指辈分合适。“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水浒传》第七回载:“原来高俅新发迹,不曾有亲儿,无人帮助,因此过房这阿叔高三郎儿子在房内为子。本是叔伯弟兄,却与他做干儿子。”这就有违昭穆相当的要求。具体到林家的情况,“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按照服制,堂族尚在大功之列,由此,在林家的堂侄辈中,并不缺乏具有嗣子资格者。然而,林如海生前并没有立嗣,我们看到,前述提及的夏家,就过继了夏三为嗣子。第91回,夏三道:“前月我妈没有人管家,把我过继来的。”那么,是林如海对自己的身后之事毫不在意吗?这恐怕并不是一个符合语境意义的答案。立嗣,是一项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法律行为,其中,嗣子的权利就是要继承立继人的全部财产。由此,更真实的原因或许是,立继本身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林如海就此问题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

  进一步说,在林如海拒绝生前立嗣的情况下,林黛玉就会自然而然地获得家族财产吗?当然不能。因为,林家的情况,是存在“同宗应继之人”的,只是应立而未立而已。即使林如海去世,在没有“立继”的情况下,也不允许“户绝”状态的无期限存续。按照规定:“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果真如此的话,这注定会是一个更加“无可奈何”的事情。对此,如果我们阅读明清之际的一部小说《醒世姻缘传》(徐志摩称其为“是一个时代的社会写生”)中晁夫人的故事,就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显然,不论立嗣与否,作为在室女的林黛玉对家族财产,都不可能享有支配权和继承权。那么,对林如海而言,如果遵从宗法制度而选择立继,就明确了家族财产的继承人,也解决了他与妻子身后祭祀问题,但是,这并非是对女儿利益最大化的做法,会导致女儿“一无所有”;如果拒绝立继,就会使家族财富在自己去世后处于产权尚不明晰的状态,而越是产权不明,同族的亲属就越有乘机争产的激励。这无疑是给年幼的女儿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麻烦。而应对这个麻烦,显然超出了林黛玉的能力范围。

  这么说来,要规避宗祧继承的规定,避免家族财富落入同宗亲属之中,为女儿的将来预先设定一个衣食无忧的保证,那么,让林黛玉连同家族财富一起进入荣国府,几乎成为当时的最优解(保住家族财产的另一个办法,是招赘。清律规定:“若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由此,即便招赘,仅能保存半数家产。因林黛玉年龄尚幼,这个思路欠缺操作性)。依靠贾家的荫庇,一方面,林黛玉能够平安成长;另一方面,贾家也有足够的能量来抗衡或处理上述麻烦。这是一个为女儿的未来而殚精竭虑的父亲生前为女儿做的最后一件事,为此,他甚至不惜将自己死后的祭祀问题都排除在思考范围之外。

  这样看来,电影《红楼梦之金玉良缘》开篇就描述了与林黛玉进贾府相伴而来的巨额财富,这并非毫无根据,相反,这是一种基于人性和时代制度语境的洞察,是依托当时社会制度的一种合理怀疑。

  现代法律的视角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以现代法律制度的视角审视,林黛玉拥有家族财产的继承权则是显而易见的。民法典规定,继承有两种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只要林如海在去世前有一个意思表示,林黛玉就可以获得其财产。或者,即便林如海什么都不做,林黛玉也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家族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继承家族财产是林黛玉的法定权利。照此规定,父母去世后,林黛玉绝不可能陷入生活的窘境。

  林黛玉进贾府时,年方6岁,父亲去世时,约10岁上下,及至“焚稿断痴情”,也不过17岁左右。也即:她是一个尚未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面对庞大的家族财产,她能恰当地保有或行使这份权利吗?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由此,父母去世后,作为外祖母,贾母是林黛玉的法定监护人。在这个意义上,林黛玉进贾府,不是天上掉下个林妹妹,而是权利、责任使然。对此,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寄人篱下”的悲凉,这实乃是林黛玉的一项当然权利、以贾母为代表的贾家的一项法定义务。《红楼梦之金玉良缘》里,伴随林黛玉进入贾府的财富,被贾政、贾琏等一干“狠舅奸兄”侵吞、挪用,用于营造省亲别院。这是严重侵犯林黛玉财产权益的行为,若林黛玉寻求传统社会中的制度予以救济,几乎是无解的。对于亲属间的财产侵犯,传统法律仅规定“亲属相盗”这一情形,而没有对亲属间财产侵占的规制,且“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62、63页)立法如此,实践中就成为一项治理的“黑洞”。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若按照现在的制度,且不论贾政、贾琏、王熙凤等根本就没有监护人资格,即便贾母,也不可以在违背林黛玉利益的情况下处分她的财产。凡是挪用林黛玉财产另做他用的行为,均属无效,其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林弟弟活着

  《红楼梦》第2回介绍林如海时写道:“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偏又于去岁死了。”林黛玉有个早夭的弟弟,正是林弟弟的去世,直接导致林家处于“户绝”状态。那么,如果林弟弟活着,基于传统与现代比较的视角,对林黛玉的财产继承权又有何影响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凭此,在林弟弟健在的情况下,与弟弟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林黛玉,其继承权安全无虞。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财富由林弟弟“承继”,林黛玉没有继承资格,她能够获得的,只是陪嫁妆奁。当然,林黛玉没有资格继承家庭财富,也不会偿还家庭的债务,传统社会里的“父债子还”,这里的“子”,仅指儿子。那么,与儿子一样,女儿也是家庭的共同成员之一,为什么家族财产的继承权一定专属于儿子?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的观点:父子是“分形同气”的关系,只要是女性就无法与父亲形成“父子一体”的关系。那么,祖先的积蓄当然由作为其生命之继续的子孙来享受,而作为家族里的未婚女子,她对于家产则没有施予任何形式的必然的、总括性的权利。

  作为一部具有高度写实性的、伟大的文学作品,《红楼梦》具有穿越历史长河的持久魅力。对其通过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比较的视角予以审视,在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理念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普法活动本身的趣味性。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