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在充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确保革命成功和战争胜利的基础上,探索生态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形成了生态法治思想萌芽。
明确管理责任
革命战争年代,各根据地高度关注生态环境建设,设立和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中央苏区于1931年11月成立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下设山林水利局,负责领导山林水利工作。1940年12月8日,陕甘宁边区设林务局,下设3个直属单位,分别是第一实验林场、第二实验林场和苗圃。1941年7月9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林务局组织规程(草案)》规定,林务局下设技术科、事务科,还可添设森林警察。
林务局负责森林及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有私有林的保护、管理、监督;对护林、造林及其开发利用的指导、奖励;对保安林、经济林的调节利用;对林业、林政、森林教育的调查研究;对林垦、气候及树木的研究利用;对森林技术及林务工作人员的训练等。
1942年6月30日,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系统第二次精兵简政实施方案》,撤销林务局、农业局,所属业务合并至建设厅第一科。
森林植被保护
陕甘宁边区针对战争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林产保护制度。
1938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规定,凡是国内和平实现以前,属于边区所辖的区域,地主的森林无论是否分配,均在被没收之列,任何人不得推翻既成事实。
1940年4月24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规定,凡公有森林,因公共需要,伐5棵以下者须经区政府批准;伐5棵以上10棵以下者须经县政府批准;伐10棵以上者须经边区建设厅批准。1942年3月21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违警罚条例草案》规定,无故砍伐公树、毁坏路旁植木者,处5日以下之拘留或5个工资以下之罚金;采折他人树木花卉或菜果者,处15日以下之拘留或15个工资以下之罚金。
1949年4月14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森林砍伐税征收办法》规定,砍伐税得从价征收,必要时可从量征收,公林的税率为15%,私林的税率为5%;凡有木材运销时不论自运或贩运,均须向征税机关申请割持木材运销证后始可自由运销,否则,情节严重者即以逃税论处。
垦区规划保护
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陕甘宁边区决定开展大生产运动,实现增产增粮。南泥湾在垦荒屯田、生产自救中,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943年4月24日,南泥湾垦区管理委员会对南泥湾的土地分配、森林开发与保护、节水治水、河道疏浚等问题进行了综合规划。农地作为后勤保障的重要资源,为各类经营之首,占比最高为二分之一,林地占五分之一,牧地占三分之一。主要开发山坡等用作林地和牧地,山川除了保留风景林,不再划分为林地。所有山坡阴面现有林地,规划为永久林地。只有明确产权后的林地才能给予分配,在分配后,必须加强技术指导,限期修整,通过间伐、轮伐更新林地,防止将林地复垦为农田。
1944年10月,南泥湾垦区在边区政府领导下成立森林保管委员会,其成员由各机关、部队及群众代表组成,定期检查森林保护工作。同时,将垦区部分村庄附近的森林划归群众,由群众自己管理,由此形成垦区政府和人民群众同心协力管理森林植被的局面。
黄泛区复堤保护
1938年6月9日,为阻止日军进攻,国民政府下令扒开位于河南郑州市区北郊17公里处的花园口堤坝,造成黄河决堤改道,形成大片黄泛区。革命根据地针对此情况,对辖区黄河段进了治理保护。
1946年2月22日,晋冀鲁豫边区在菏泽成立治河委员会,后改为冀鲁豫黄河水利委员会,两年后该委员会改为由华北人民政府和冀鲁豫行署双重领导。
1947年6月,刘邓大军渡过黄河后,立即部署开展治黄工作。冀鲁豫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南岸修防处段动员了10万民工开展复堤工作,完成了300多公里的复堤工程。
1946年以来,还对黄河下游堤防进行了3次全面加高加固,开辟了东平湖、北金堤滞洪区,兴建了干支流水库,开辟下游两岸引黄灌区,形成了有效的防洪体系。
农田灌溉保护
各根据地在经济建设中,高度关注水利建设,制定了多项制度。
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一切水利、江河、湖沼由苏维埃管理。1933年2月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训令》提出,要注意水利,坡圳河堤池塘水库,要修理的、要开筑的、要挖深的,要一步步进行,做好规划。
1938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发布的第一号训令指出,对于能引水灌溉的川地应领导群众合力修渠,发展水利。在边区“自己动手,兴修水利,发展生产”的号召下,各地成立了水利合作社,为当地农业创造了较好的条件。陕甘宁边区通过组织人民群众修水漫地、挖水窑、打坝堰等措施,以保持水土,改良耕作环境。1943年,边区共修有水涵养地13647亩,增加了作物的产量,抵御了旱涝灾害的侵袭。边区规定,凡是将旱地改成水田的,来年收成的增产部分可在3年内免交公粮。在此项政策鼓励下,靖边县的杨桥畔、子长县的子长渠、绥德县的绥德渠等都先后动工兴建,水田大量增加。
矿业开发保护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对矿业开发保护极为重视,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陕甘宁边区矿业开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切矿藏均为国家所有,非依本条例取得矿业经营权并领取矿业经营执照者不得开采。凡矿权业之请领、变更等,一律呈由直属专署转呈边区政府工商厅核准。凡距离商埠市场,及公共建筑物、铁路、公路、水利、著名古迹等地两公里以内,不得呈请设定矿业经营权。矿业间如发生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或由矿区工会协商解决,并呈报政府备案。其争执不下者,由政府调解或仲裁。
以欺诈取得矿业经营权或私自采矿者,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处。严禁越界采矿,或任意在他人矿区内开采,违者除由肇事人赔偿损失外,还由当地县政府酌处以所采产品全部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三折价罚金。纵火、放水或以其他方法蓄意破坏矿区生产者,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处。
革命战争年代先后制定了大量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为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一定作用。在现阶段,我们更应用法治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为人民的美好生活创造更美好的环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