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盛律令》探寻神秘西夏王朝的法制建设
2024-11-22 10:44: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强乐 阴佳雨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文)。 资料图片

  《天盛律令》是第一部用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天盛律令》全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又名《西夏法典》,编纂于西夏仁宗天盛年间。20世纪初出土于中国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原件现保存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天盛律令》共20卷,包含1461条法规,总字数约为20万字,另有《名略》上、下二卷为总目。内容涵盖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军事法等多个领域,被学界誉为“西夏历史社会的百科全书”。原书为蝴蝶装,是中国古代书籍装帧形式的一种,每页上下单栏,左右双框,中间设有版口。这种装帧形式在当时较为独特,对于书籍的保存和翻阅有一定的便利性。《天盛律令》是继《宋刑统》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开刻印颁行的王朝法典,也是第一部用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西夏王朝犹如一颗璀璨而神秘的明珠,这个由党项族建立的政权在中国西北地区创造了独特而辉煌的文明。然而,由于历史的沧桑巨变,西夏王朝的许多方面都被岁月的尘埃所掩盖,充满了神秘色彩。《天盛律令》作为西夏王朝重要的法律文献,犹如一把钥匙,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深入了解西夏法制建设的大门。这部法典不仅是西夏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更是研究西夏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天盛律令》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探寻神秘西夏王朝的法制建设,揭示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法律文化,从而为我们追寻中华优秀法治文明提供新的视角。

  《天盛律令》对优秀法律文化的吸收

  唐朝始终重视对西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管理,通过羁縻府州制度加强对党项族的统治。其民族政策相对开明,平等对待各少数民族并积极推动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唐朝法律文化在各民族友好往来中传至党项族,《唐律疏议》等唐代律令为西夏建国后《天盛律令》的修编提供了借鉴。

  西夏与两宋并立,有战有和,大多数时间交流也相对密切,《宋刑统》《天圣令》等宋代律令对《天盛律令》的编纂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而党项族作为游牧民族想要建立并稳固政权,在治理措施、司法律令等方面不可避免地要吸收中原王朝的智慧,在《天盛律令》中我们可以看到唐宋律令的影子:立法原则上,尚法崇儒、注重礼教,维护君主统治与等级制度,保留十恶、八议、官当等内容;司法原则上,沿袭同居相隐、鞫谳分司、审理回避等原则;立法内容上,涵盖刑事、行政管理、军事、民事等诸多方面,是一部综合性法典;立法结构上,律令体系与形式基本沿袭中华民族传统法典,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纲目分明、有卷有门;司法制度上,健全诉讼体系,沿袭悯囚制度等。方方面面皆受到了中原法律文化的影响。

  《天盛律令》对本民族特色的尊重和保护

  《天盛律令》在吸收唐宋律令的同时也加入了本民族的色彩,以便更好地契合西夏社会现实。首先,游牧民族能征善战、崇尚武力且与北宋以及周边政权战争不断,军事法规的丰富是民族特色也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其规定了军队的编制、训练、装备、作战等方面的制度,对于军人的权利、义务、奖惩等也有明确规定。军事法规在《天盛律令》中的比重远远大于唐宋律令。其次,党项族宗教信仰浓厚,律令中有众多关于佛教、道教的内容,确立了它们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规范管理。此外,由于党项族母系氏族传统,女性在西夏律令中有着远远高于唐宋律令的地位,封建礼教对女性的束缚较弱,女性拥有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同时,受地理位置以及游牧民族传统的影响,畜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律令也十分重视对牲畜养殖、偷盗买卖、牧场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

  尽管《天盛律令》在罪名与刑罚方面有很多内容借鉴了唐宋律令,但立法者在量刑以及罚金刑等方面体现了西夏特色。中原王朝在制定罚金刑时通常以铜作为罚没财产,但西夏矿产资源不足、生产力较低以及游牧民族习俗,就将马作为罚没财产。西夏位于西北边疆地区,自然环境恶劣,物产匮乏,因此对财产极为重视,对盗窃、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远远重于唐宋律令。

  《天盛律令》对行政法的偏重

  《天盛律令》有关行政法的内容是对唐宋律令的突破。即使是誉为“高水平法典的代表”“中华法系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也未对与行政法相关的内容进行过多的规定,与官制、行政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多见于《唐六典》中,《唐律疏议》没有制定综合系统的行政法。宋代立法沿袭唐律,通过敕令对行政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规定,《宋刑统》中仅有对违反行政法处罚的零星规定。《天盛律令》将与行政法有关的规定尽数纳入法典之中,对政府机构的设置、官员配额、官员的选拔考课、官员管理制度、官员奖惩制度、官员职级、礼仪服制、行政文书制度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系统的规定。《天盛律令》对西夏的职官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完整介绍了五等司职机构共115个部门,这在历代法典中是绝无仅有的,凸显出西夏统治者对于行政管理的重视,成为当下研究西夏行政制度的珍贵史料,具有极大的文献价值。

  《天盛律令》对法律编纂的创新

  在编纂形式上,《唐律疏议》分为12篇,30卷,502条,因律文之后增添解释而得名;《宋刑统》效仿唐律,分为12篇,30卷,但卷下设门,共213门,与令、格、式、敕合编。《天盛律令》分为20卷,150门,1461条。相对于唐宋律令,其创新点之一体现为没有注疏与令、格、式、敕,完全采用了统一格式的律令条目,实现了形式上的整齐划一、条分缕析、简单明了、便于查找,实现了法典的系统性。《天盛律令》编纂的第二个创新点在于采用层次化的条目体系,每一条的第一行顶格书写,从第二行开始降格书写,若每一条又包含了好几小条,则在总条第二条降格书写的基础上,每一小条的第一行继续降格书写,第二行再降格书写。这与当下的法律书写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也与思维导图、树形整理十分相似,主次分明、纲目清楚。《天盛律令》在编纂形式上的创新体现了西夏立法者高超的法律编纂水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大突破。

  《天盛律令》中蕴含的法治文明不仅是党项族人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更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法治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天盛律令》丰富了我们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发展进程的认识,它体现了汉族与少数民族在法律领域的融合,是一幅各民族共同推动法治进步的历史画卷。这种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生动的历史范例,是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创造中华民族辉煌历史的实证,这也将极大地增强各族人民的文化自信心与文化认同感,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