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从烟头、袜子、食物残渣等小件到烟灰缸、花盆、装修垃圾等重物,高空抛物成为名副其实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图方便在学校内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高空抛物者蒋某获刑两年,这个案件也给心存侥幸的群众一个警示。
2021年6月中考最后一天,蒋某、蔡某夫妇三人共同在学校收购废旧书本。三人为图省事,由蔡女在楼下观望,蒋某和蔡某丈夫将打包好的旧书籍从五层楼上扔下。中午12:30左右,学生和家长已经离校,蔡某夫妇由于劳累先行回家。12 :50,蒋某认为学生已经离校,学校内没有师生,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未有专人看管现场的情况下,向楼下观察认为无人之后,将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从五楼扔下,砸中经过现场的老师顾某,致顾某受伤。
经鉴定,顾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在学校即将放假的日期,虽然学生已经离校,蒋某应当认识到从五楼扔下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仍可能会产生砸伤人的后果,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蒋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判阶段能够认罪认罚,根据案情,对被告人蒋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蒋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如何处置?应综合抛物时的时间、地点、所抛的物品、抛物时的主观心理、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蒋某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被告人对造成人员重伤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及危险后果,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蒋某高空抛物是为了省时省力,在向楼下观察认为不会有人经过后抛掷物品,发现砸中人随即停止抛掷,并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反映出蒋某在主观上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并不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蒋某的行为客观上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公共安全的核心不在于对象的“不特定”而是对象的“多数性”。案发时处于放假时间,学生已离校,老师陆续离校。此时现场已不具备不特定多数人的条件,蒋某向楼下抛掷蛇皮口袋的行为,不具有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现实性。
蒋某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危险性,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但蒋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适用高空抛物罪无法涵盖其产生的危害后果,蒋某基于贪图方便的主观目的,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以致他人重伤,同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择重罪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案件延伸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些老旧小区没有监控,居民意识薄弱,对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一旦发生则难以取证,损害赔偿处理难度大。如果警方无法查证直接侵权人,必然会扩大赔偿范围,从而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
为此,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在小区楼栋周边添加警示牌;增加摄像头、加强安保巡查以便及时发现隐患;对高楼层住户开展防范“高空坠物”相关教育;通过入户宣传、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多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业主的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