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黄薇
“太感谢黄法官了,这事结了,我的心事也放下了!”那天,创业青年甘某拿到民事调解书后,脸上重现了久违的笑容。
看到自己办的案件能让当事人满意,我也很开心。
甘某是一名“90后”,于2018年在江西省萍乡市成立某科技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经债权人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因甘某未全额履行公司注册时的出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某装修公司在科技公司破产终结后,向法院起诉股东甘某和丁某,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丁某上诉至萍乡中院。
“该案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仔细翻阅案卷材料后,我陷入了深思。
“这笔债权是我们为某科技公司厂房装修产生的,只要甘某有诚意给我们钱,让我们不要亏太多就行,金额可以考虑。”我试着电话联系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费某,了解某装修公司的意见时,费某这样说。
“我公司现在都破产了,希望他们能考虑我的实际承受能力。”满脸愁容的甘某对我说。投资失败的打击让甘某一蹶不振。
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但我认为,调解是化解这一纠纷的最好办法,于是我决定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将双方当事人的分歧缩小再缩小。
不久,二审开庭了。“我们为你们公司装修,也是要成本的,要考虑我们的困难。”“我公司都破产了,你们的装修没有什么价值。”庭审时,双方当事人虽然情绪激动,你一言我一语地激烈争执,但我明显感觉到,双方当事人仍有强烈的调解意愿。
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付出100%的努力。庭审结束后,我决定采取“背靠背”方法继续做调解工作。
“如果对方确定一个我能接受的金额,我们会尽力偿还。”把事实和法律跟甘某讲清讲透后,甘某心服口服地对我说。
“我与其他股东商量了,这笔债务不能少于50万元。”经我多次分析现状、权衡利弊后,费某告诉我这一意见。
我又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方做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一点点缩小,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即甘某分期向某装修公司支付30万元装修费后,某装修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我们还要把剩余在某科技公司里的装修物品搬走。”费某要求。
“没问题,我们来联系处理。”我回复费某,并当场联系相关人员协调好了物品搬离事项。
“你们做了很多工作,辛苦了。”费某说,纠纷得以化解后的费某轻松了许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法官在依法办好每起涉企案件的同时,要努力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报记者 胡佳佳 本报通讯员 李雅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