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爱萍)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作证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某为使自己儿子林某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诱使被害人变更陈述作伪证,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最终余某某被判处刑罚。
2022年9月,永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该案上诉期期间,余某某(系林某某母亲)多次前往被害人家中,诱使被害人改变之前向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最终成功唆使被害人作出一份与案情不符的虚假陈述。而后,被告人林某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上述虚假陈述作为证据。2022年12月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采纳被害人的上述陈述意见。2023年1月16日,余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4年8月,永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一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情感施压、诱导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某的认罪、悔罪情节,永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妨害作证罪进行了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和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对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具有关键的作用,而一旦其被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指使作伪证,则可能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及之后的审判活动,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上述案件的被告人余某某出于所谓的爱子心切,在其儿子一审被判处刑罚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多次前往被害人家中,以情感施压、言语诱导等方式,指使被害人出具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