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古以来就是受人推崇的品格、美德和情操。廉洁,《辞源》上解释为“公正,不贪污”。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包拯在《乞不用赃吏疏》中写道“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体现了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在中华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仁人志士,清代的秦国龙就是其中之一。
秦国龙于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中庚辰科进士,曾任郧西县令、户部主事、云南道御史,历掌陕西、山西、山东、浙江道事。清雍正元年(1723年),秦国龙在科道考察中居第一,被授任为福建按察使,后升任福建布政使。他为官清廉,忠于职守,深受皇帝器重。
据史料记载,清雍正四年(1726年),山西巨富亢百万之独子无恶不作,擅杀婢女,逍遥法外。雍正钦点秦国龙审理此案。到山西后,亢百万百般行贿、软硬兼施。秦国龙通过私查暗访,精审细问,终于查清真相。铁证如山,秦国龙照律而断,令亢百万之子偿命。行刑前,亢百万以“三船生金”请求秦国龙留儿子一命,被他严词拒绝。
廉洁是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石,正是因为秦国龙廉洁奉公,才使案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作为法官,要廉洁奉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遵纪守法,永葆廉洁底色。严守纪律,通过加强党纪学习,增强党性、砥砺作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将廉洁纪律融入日常、化为习惯,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坚守法律,对法律心怀敬畏之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在司法裁判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严于律己,锤炼廉洁品格。廉洁是法官必备的品格。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更需严律己。法官要锤炼过硬的品格,就要敢于解剖自己,下大力气过好“自省关”。“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要“见人之过,得己之过”,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使自己的言行“不越雷池一步”;自念“紧箍咒”,自设“高压线”,时刻警示自己、教育自己,加强自我约束,做到谨言慎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