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深做实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研究
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2024-10-25 16:3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闫慧 赵雪浛 何育凯
 

  10月19日,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类案裁判规则专题研究座谈会在西安举行。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主办,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及研究室,国家法官学院,中共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人民日报社等单位的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来自陕西省、湖北省、山西省、甘肃省、四川省、河南省、重庆市等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线法官,共计70余人参会研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最高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德强主持。与会人员就如何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推动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及法律统一适用,保障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对标三中全会部署要求,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和司法保障制度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丁俊峰等分别作主旨发言。

  刘敏指出,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审判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新时代审判理论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对标三中全会精神及各项部署要求,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高质量审判理论研究助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快促进类案同判及法律统一适用。要做深做实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研究,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和载体,是牵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强平台经济主体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是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的重点任务。

  赵雷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平台经济案件,促进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型、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重视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保护企业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各类平台经济主体树立规则意识,依法规范经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努力打造支撑和服务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典范和样板。

  高燕竹全面分析了不同新业态模式下平台经济主体责任认定的情况。她指出,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了很多新业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已经逐步形成了关于直播电商、二手交易、网络打赏充值、外卖餐饮、网络租车等不同新业态、新模式下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及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这些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丁俊峰深度剖析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裁判热点、难点。他表示,高频涉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是互联网借贷,审判实践中存在被告人失联开庭程序程式化、数据存证不全、电子证据认定难等问题,对于此类案件要穿透复杂的交易结构,查清“名为”“实为”的法律关系性质。他强调,司法关注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并非为了限制行业发展,而是为了促进行业更规范、更长远的发展,避免非法行为。司法机关在应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时应保持司法审慎态度,保障平台经济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始终坚持法律适用统一原则。

  二、聚焦平台经济主体责任认定研究,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晓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建军,成都互联网法庭庭长吴婷等审判实务界代表分别作专题发言。最高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师晓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等作精彩点评。

  李晓峰深刻分析了平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征、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的司法裁判规制。他表示,平台经济发展的多种新模式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例如数字技术发展伴生数据保护问题、互联网企业并购涉及的垄断问题等。要强化平台反垄断治理,完善平台监管制度,强化数据安全和治理,统一平台经济法律主体责任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平台经济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引导、规范、保护和制约作用,优化陕西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陕西各级法院公正司法,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姚建军深入探讨了关于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他表示,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平台经济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网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47%。审判实践中存在网购者、商家以及平台服务提供者利益失衡的问题,特别是网购者利益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他建议在平台经济纠纷案件中应坚持公平原则、有限审查原则和依法裁判原则,同时提出“算法守门人”理念,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能力且应该控制好平台上的内容和行为。

  吴婷交流分享了成都互联网法庭关于认定平台网络纠纷案件主体法律责任的审判经验。她表示,由于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规范存在漏洞、不同法院所在地区经济和政策环境不同、不同法官对判决的社会效果有不同考量,导致平台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标准存在分歧。例如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的通知删除规则、第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判断其平台内的用户用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不同裁判意见。

  师晓东指出最高法院案例库建设重要意义,强调了案例库的指导、规范作用。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正是抓住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牛鼻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价值的权威案例,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规范且全面的指引,这对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注重规范平台经济主体尤其是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及适用标准,确保涉平台法律主体责任认定案件类案类判、同案同判,为平台经济治理常态化监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郝作成从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作了点评。他指出,平台经济的交易面广,线上交易,快捷便利,交易模式较为复杂。对此,最高院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十分重要,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指出裁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无义务向出借人还本付息,回答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法律责任认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对明确各类平台所涉主体法律责任提供了有益参考。通过案例库建设统一裁判规则,有利于回归平台各方真实的法律关系,避免司法误判。所传递的价值评价标准有助于鼓励平台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实现促进发展与依法治理同频共振

  中央党校政法部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张立伟,国家法官学院办公室主任、研究员黄斌,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杂志社执行副总编辑、民生网总编辑陈文波等围绕会议主题分享了观点。

  张立伟从法理学视角阐释了坚持正确理论指引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必要性。他表示,新时代法理学的精髓蕴含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推进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确保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各方自由意志,保障各方平等参与竞争;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要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做到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

  黄斌从“平台经济发展给法院带来什么”以及“法院可以为平台经济发展做什么”两个方面交流了心得体会。一方面,平台经济发展为当前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张军院长关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新时代审判工作要求,推动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基础上尽快形成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类案裁判规则,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开展法治宣讲活动、组织不同机关联动培训等方式增强平台经济主体的规则意识。

  陈文波从新闻报道维度分享了对平台经济的相关见解。一是平台经济作为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产生的经济形态,已经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和经济运行方式。二是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新的纠纷类型不断增多,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依法治理显得尤为迫切。三是建议加快建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区域协同共治的新局面。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