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决议,成立临时最高法庭。同时,在省、县、区三级地方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在各级裁判部中则设流动巡回法庭。中央苏区巡回法庭为后来巡回法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石和价值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据统计,2023年,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多个,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人民法院承继中央苏区巡回法庭等红色基因,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采取巡回审判模式,以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量发展。
中央苏区巡回法庭模式的内在基因与时代价值
(一)中央苏区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与运行机制
中央苏区巡回法庭其设立背景主要与当时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环境紧密相关。一是巩固政权的需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央苏区着手建立一种能够深入基层、贴近群众需求的司法机制。二是战争环境的影响。自1930年起,国民党政府对中央苏区实施了多次大规模的军事“围剿”,司法体系必须具备快速响应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便更加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三是稳定当地局势、动员群众的需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强群众对苏维埃政权的支持和理解,从而达到震慑敌方、稳定当地局势的效果。
中央苏区巡回法庭制度起源于《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等对其予以扩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适用范围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其审理地点包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出事地点以及群众聚集的地方;其运行机制为开庭审理前须张贴公告,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审理,其与裁判部职能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吸纳群众意见;其设立目的是吸收广大群众参加旁听、在群众面前揭露反革命活动及危害,以扩大审判工作的影响。
(二)中央苏区巡回法庭实践案例与核心价值
1.中央苏区巡回法庭实践的案例审视
案例一:瑞金县白露乡毛姓一村少数土豪劣绅控制水源,并借助封建迷信手段煽动部分村民阻止其他村庄取水。面对春耕季节的紧迫需求,合龙乡杨姓村民向临时最高法庭提起诉讼。为了解决这一纠纷,时任中央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亲自到瑞金县,会同县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召集区负责人及两村开会,秉持着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裁判理念,争取到毛姓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有效化解了白露、合龙两乡的水利纠纷,使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成为苏区审判工作的典范。
案例二:在查田运动中,瑞金县柏坑乡因两个臭名昭著的“大老虎”作怪一直攻打不进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逮捕了两名罪犯,并在当地召开巡回法庭对他们进行公开审判,最终这两名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次事件激发了当地群众的热情,随后又举行了十次群众审判大会和三次巡回法庭,每次会议都有本乡的众多村民以及来自其他乡村的代表参加,每一次审判的结果都能迅速传播到整个区域的每一个角落,不仅让村民们认为对这些人的处罚是合理的,而且使他们立即想到自己所在地方的那些同样作恶分子也该被处置。
2.从典型案例中挖掘中央苏区巡回法庭的核心价值
一心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苏区巡回法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巡回法庭审判。从开庭前准备、审判过程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均秉持着以人民为中心。审理程序公开透明,进一步将审判机关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求真务实,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苏区巡回法庭将庭审设置在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进行调查、调解、公开审判,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征询到场群众对案件的意见。这种方式有助于司法工作者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当地群众意见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从而制定出更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另外,巡回法庭就地解决纠纷,以增加解决问题的及时性,有效防止矛盾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以案说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巡回法庭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公开审理典型案例,能够起到普法宣传的效果。如瑞金县柏坑乡巡回审判实践表明,通过巡回审判起到了法治宣传的作用,还起到了预防类似纠纷发生、面对犯罪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维护公共权益、巩固苏维埃政权的作用。
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运行实践
(一)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模式制度溯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巡回审判模式一直被立法所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司法文件中均对巡回审判进行了规定。而聚焦于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模式,其规定则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等意见中。在地方层面,地方人民法院颁布的通知、公告中会涉及巡回审判的相关内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针对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制定了实施意见,以规范巡回审判实际运行。我国涉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规定多数为宏观指导性条款,着重强调加强巡回审判的重要意义,缺乏涉环资案件巡回审判运行微观层面明确的规定。
(二)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模式实践情况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以及巡回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如海南省在全省设立了7个环资巡回法庭;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黄河沿岸设立7个巡回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辖区20县(市区)设立“巡回审判点”20个。目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审判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环境资源巡回法庭采取流动的方式,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巡回审判案件。二是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站,在管辖区域内,选择社区、乡村、案发地等设立审判点,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三是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此种巡回审判方式常见于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及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审判多以结合普法宣传、跨域协作、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实践等,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在涉环境资源司法实践中运用巡回审判方式。四川省生态资源丰富,为进一步守护绿水青山,四川法院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程度,探索与生态资源分布相契合的巡回审判模式。笔者以四川省法院系统的微信公众号、公开的新闻报道等为基础,搜索“巡回审判”关键词,筛选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利用访谈方法,深入了解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模式,以探寻其司法实践具体情况。
1.巡回审判的时间
目前环资审判多以刑事案件为主,还包括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巡回审判的时间安排通常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结合了计划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既能够确保司法服务的持续性和规律性,也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案件的需求,从而更加高效地提供司法服务。
2.巡回审判的地点
巡回审判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市县跨域巡回,非集中管辖地区则在本辖区内进行巡回。在巡回审判地点选择中,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案件类型、破坏程度等多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案发地作为审判地点,还包括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易发地、景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企业、学校等地。
3.巡回审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巡回审判方面,法官实地勘查现场,确定好开庭时间和地点,然后进行开庭审判,并在庭审结束后释法说理。二是纠纷化解环节,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共识,有效化解环境纠纷。三是在沟通衔接上,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签订框架协议,确保各个环节之间的顺畅衔接。四是在法治宣传方面,采取庭审直播、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法治宣传等方式,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五是执行回访方面,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针对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案件,定期前往案发地进行效果评估和回访,确保执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保障生态环境的恢复质量。
中央苏区巡回法庭模式经验传承与时代创新
(一)坚持原则:中央苏区巡回法庭模式红色基因传承与发展
服务人民、减少诉累。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思路和方向,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全方位、深层次、历史性的成就,是因为其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原则,既要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减轻其负担,也要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且高效地行使审判权。
注重调解、案结事了。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全面推行调解机制,充分利用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与基层组织合作,提高调解工作的成效,从而快速化解各类矛盾。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而且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公开、有效参与。坚持司法公开原则,确保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司法过程。为此,应精心选择适宜的开庭地点,确保其便于公众参与旁听活动。同时,需依法公布案件名称、开庭时间及旁听席位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获取并旁听庭审。此举旨在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增进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这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感,还能促进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改革创新:提升环资巡回审判效能的路径优化
建立健全巡回审判规则。建议出台专门针对环资巡回审判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环资巡回审判的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司法保障以及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内容。高级法院针对本地区或跨地域巡回审判的司法实践,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基本要求下,结合实际办案需要,明确开展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管辖、具体步骤、创新方式等。通过构建合理的体制机制和提供规范指导,确保巡回审判制度得以持续、系统地运作,实现巡回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设置合理的巡回审判方式。为提升环资巡回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应当探索与环资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巡回审判模式。一是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民事案件应注重调解的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环节全过程。同时,积极动员社会资源辅助调解工作,共同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二是鉴于多数涉环资案件当事人对庭审流程不熟悉且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巡回法官需采用当事人容易理解的语言,在庭审过程中主动引导当事人有效地针对案件事实及关键证据展开辩论,以达到更佳的审判效果。
加强专业环资审判人员的培养。环境法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职权性等特点,其内在规律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走专门化、专业化的道路。一是选拔具有法律背景和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环资审判团队。二是构建全面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举办环资审判专项培训班,邀请环境法学专家、生态保护专家以及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授课,确保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三是积极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平台,学习分析典型案例。四是强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环境资源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参与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研讨交流,拓宽视野,提升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
构建环资巡回审判工作考核机制。环资巡回审判是一项旨在方便民众的重要举措,法官在以巡回方式审理案件时,相较于在法院内部进行庭审,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时间和精力。建立巡回审判台账、统计报告和工作考核机制,对巡回审判的次数、承办案件数量、法治宣传等指标予以加分,应当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及时表彰,以激励巡回审判法官及其助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巡回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协同治理:强化环资巡回审判的配套机制建设
加强信息化巡回审判建设。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平台,提升巡回法庭的服务水平,使之更加贴近民众。一是结合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将其应用于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的各个阶段。二是打造智能化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在线咨询、远程开庭等服务。三是优化环境资源审判跨地区协作平台,对于跨地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建立案件移送和协调机制,确保案件能够顺畅流转,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的案例库、法律法规库、专家库等,为跨地区协作提供支持。
提高巡回审判物资保障力度。一是强化技术赋能,通过多媒体展示、在线视频开庭等手段,弥补巡回法庭在技术装备上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二是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如引进专业的“巡回审判车”、移动便携设备等,便于巡回法庭深入基层,扩大服务范围。三是强化宣传资料制作,通过巡回审判点常态化地发放诉讼指南、案例指引书籍以及法治宣传版展出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
“中央苏区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建立国家政权形态”,其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中央苏区巡回法庭模式更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次伟大尝试,苏区巡回法庭虽处于根据地矛盾纠纷最前沿,但其一心为民的工作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巡回审判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功能。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应继承好苏区巡回审判优良传统,不断创新优化涉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路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和人们的法治意识。未来,巡回审判将继续在法治中国、美丽中国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展现法院新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