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成为光芒中的一束”
——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泉山人民法庭庭长郝荣琦
2024-09-23 10:47: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杨雪
 

  12年前,从山东潍坊乘坐绿皮火车到安徽淮南考公务员的那个柔弱女大学生,入职一年仍不习惯当地饮食的那名书记员,最终将她的事业、婚姻、家庭和淮河之畔这座城市紧密地连在一起。自2012年进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泉山法庭庭长、院党组成员,至今她已办理各类民事案件3165件,其中调撤1756件。

  说起往事,郝荣琦一脸灿烂。

  心有所信,方能致远。“法治之路的追梦人,有理想、有坚守、有光芒,我也在努力成为光芒中的一束。”郝荣琦说。

郝荣琦(中)促成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郝荣琦为小学生上法治课。

郝荣琦走进商铺普法。

郝荣琦现场调解纠纷。

  “要像设计师一样,制定最优调解方案”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团队专业化办案以来,家事继承纠纷案件一直由泉山人民法庭办理。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的确不好判,看起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办理的难度常常超出预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日积月累的矛盾最终在诉讼过程中情绪爆发。”郝荣琦说,“如何细致地了解案涉家庭的情况,端平这碗水,最终把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都考虑到,这很考验法官的耐心、细心、真心。”

  为了能更好地处理家事纠纷,郝荣琦在泉山法庭创设了温情调解室。在她看来,一个好环境会让当事人有好心情。

  走进温情调解室,一块扇子形状的牌匾映入眼帘,上面印着: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调解桌上摆放着几盆绿植,使调解室显得温暖温馨,让人放松愉悦。

  常怀仁爱之心,尽力修复家庭成员关系,这是郝荣琦办理家事继承类案件所坚持的基本准则。

  2022年1月,陈奶奶与其王姓孙子、孙女因继承纠纷,一纸诉状将霍某告到泉山法庭。

  郝荣琦梳理案情后发现,陈奶奶的儿子王某于2021年年底因病突然离世,未留下遗嘱。王某生前与前妻丁某育有一儿两女,两人离婚后,王某与霍某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儿子小霍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只登记了母亲霍某,户籍也和霍某在一起。陈奶奶与其孙子孙女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霍某退还其掌握的王某名下的200万余元存款。

  “小霍是不是我爸的亲生儿子,我们不清楚。”

  “你别胡说,小霍就是你爸的儿子,我有证据。”

  在温情调解室内,双方剑拔弩张,王某的小女儿对小霍与王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提出异议。霍某随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在孕期时做的遗传基因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霍某腹中的胎儿与疑似父本的样本来源者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郝荣琦经过了解,该报告系申请人邮寄样本检测,检测机构并不能确定检测样本的身份归属,所以该检测报告无法采用。

  “虽然该案的立案案由是不当得利,但其本质更趋向于法定继承纠纷,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小霍是否是王某的亲生儿子。”郝荣琦说。

  霍某申请亲子鉴定,但逝者已入土为安。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郝荣琦回忆起高中生物课上学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遂向当事人仔细了解王某的家族关系,得知王某还有两个亲哥哥。

  于是,郝荣琦提出,由王某的大哥与小霍做同一父系血缘关系鉴定。经鉴定,王某的大哥与小霍的基因型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这就意味着小霍是王某的亲生儿子。

  不当得利的基础虽然没有了,但纠纷没有解决。郝荣琦趁热打铁,从维系亲情关系入手,做陈奶奶的思想工作。又站在母亲的角度,给王某的前妻丁某做思想工作。如今,两位母亲都要独自抚养孩子,共同的境遇让她们互相体谅。最终双方就遗产中存款及车辆部分达成了一致的分配方案。

  不料,半年后,霍某又以小霍的名义起诉至法庭,要求分割房产。

  基于上一次调解方案的基础,郝荣琦再次对王家房产部分的继承,组织调解。

  如何对王某遗产进行合理划分,是郝荣琦此次调解的重点。

  考虑到前妻丁某抚养孩子较多,霍某的儿子即将上小学。郝荣琦从有利于生活角度出发,为双方定制最优解纷方案。将王某名下的大房子分给丁某,面积小的学区房分给霍某,村里的房子则分给陈奶奶。

  对郝荣琦提出的调解方案,三方当事人非常满意,一致同意一次性解决遗产纠纷。

  “谢谢您为我们家费心调解,您可真是好法官。”2023年5月,陈奶奶托人制作了一面印有“亲民司法廉洁奉公,止纷息诉尽心尽责”的锦旗,赠送给郝荣琦,感谢她一年多来倾心尽力为他们家化解矛盾。

  “家装设计师需要根据客户的个性特点和需求进行设计,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客户的喜好,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要像设计师一样,个性化制定调解方案,满足当事人需求,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郝荣琦说。

  “调解要抓住有利时机,趁热打铁”

  田家庵区是淮南市主城区。泉山法庭作为城区法庭,主办集体诉讼案件。

  集体诉讼案件往往案件数量多、涉及当事人多、标的额大、利益冲突多等,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辖区稳定。

  2023年,泉山法庭收到一批被告为同一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55户业主递交的起诉状诉求一致,均是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某开发商在淮南市山南新区开发的楼盘,因多种因素影响,未能按期交房,告知业主交付房屋时间之时,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延迟了近三个月。

  阅卷完毕,郝荣琦颇感棘手。由于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矛盾重重。55个案件不仅指向的是55户业主利益,背后还有众多观望的业主。若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对辖区社会稳定产生影响。郝荣琦决定先详细了解具体情况。

  “法官,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违约在先,肯定要支付我们违约金。”

  “项目受到特殊因素影响,还有超出预期的极端天气等原因,我们也是尽力赶工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现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展开了激烈的“拉锯战”,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困境。

  在反复分析逾期交房的原因以及施工期间所遇到的客观因素后,郝荣琦努力寻找突破方向。她始终认为一纸判决固然省事,但很有可能增加业主诉累,同时可能让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只有妥善调解才能平衡双方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于是,郝荣琦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及免责因素发生时间的不同,结合业主方是否存在一定违约行为等情况将案件分类,逐条计算违约金数额。

  同时,郝荣琦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一方面,通过和业主代表“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耐心细致听取业主对于逾期交房的意见,并就导致逾期交房的部分客观因素进一步向业主代表分析。

  “大家都换位思考,把事谈清楚,把纠纷解决好,和和气气入住新房比什么都好。”

  在郝荣琦耐心的沟通下,业主代表理解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客观原因,愿意与开发商进行调解,表示回去以后和其他业主协商,协助法官做调解工作。

  郝荣琦认为该案的矛盾争议经过多轮调解,已经调和到基本平衡点,一定要趁热打铁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发生“十个说客不如一个戳客”的情况,导致夜长梦多,说变就变。郝荣琦放弃休息时间,带领团队成员逐个业主进行电话征询意见,或者上门走访,一点点击破调解难点。

  谁知,业主这边愿意调解,开发商又不愿意调解了,要求法庭直接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郝荣琦从社会责任和化解矛盾入手,继续做开发商的调解工作,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深入分析,其主张的应被扣除的停工期间哪些存在疑问,哪些存在重复计数。多轮沟通后,开发商表示愿意与业主调解。

  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部分业主陆续对开发商克服万难,尽力缩短工期表示理解,并愿意减少违约金数额。开发商也认识到业主依法维权无可厚非,表示愿意按不同类型支付违约金。双方达成合意,逐件签订调解协议,全部及时履行。

  这批集体诉讼案件成功化解后,楼盘群诉风险及后续批量纠纷都化解在萌芽中。

  针对集体诉讼案件,郝荣琦总结形成了“五抓五着力”的工作方法,即抓案件最佳平衡点,着力双方最关注的利益切入点做工作,寻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契合点;抓争议焦点,着力重点问题做工作,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化解主要矛盾;抓关键人员,着力关键人物做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打开调解突破口,再通过关键人员去做其他当事人的工作;抓群众困难,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全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抓有利时机,着力打开双方当事人心结,用最合适的方式、在最合适的时机开展调解工作。

  2022年以来,郝荣琦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13余批次,结案909件,调撤合计684件,调撤率73%,所有群体性纠纷均平稳解决,得到群众的满意评价。

  “要穷尽方法,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对于调解,郝荣琦有着自己的理解。她认为调解要确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便于履行且方便兑现,在判决中无法细化的内容可以在调解协议中体现,以进一步打消当事人的履行顾虑,让其因切实感受到调解的方式优于判决而欣然接受调解。

  2018年12月,原告许某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了被告淮南某文化产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房屋一套。然而,该房屋是被告的原始股东黄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抵债,被告淮南某文化产业公司实际上未收到许某的款,因此,被告未向许某交付房屋。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许某将淮南某文化产业公司起诉至泉山法庭。

  “这套房屋是我债权受让得来的,黄某欠案外人的钱,案外人又欠我的钱,我们商量之后,黄某直接还我钱,给我一套房子,作为还款。”

  “黄某是被告公司股东,他给我出具了收据,而且收据盖了公司的章,公司就应该把房子给我。”

  一到法庭,原告许某不停地向郝荣琦诉说自己的委屈。

  “这是黄某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而且黄某只是公司原始股东之一,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抵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公司诉讼代理人说。

  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争议,郝荣琦及时将公司原股东黄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黄某来到法庭,认可其抵债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许某因黄某个人无经济履行能力,不愿意放弃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公司不愿接受调解,不愿承担责任,并明确表示如果判其承担责任将追加债权转让案外人,提起上诉。

  由于案件涉及案外人债权转让、以房抵债等复杂法律关系。郝荣琦发现若后续审理中无证据证明原股东的个人抵债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则被告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认定被告承担责任,考虑还需追加债权转让案外人,核实抵债金额具体情况,以及后续案件上诉造成解决争议时间的延长以及权益兑现的效率。即使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无法真正得到解决。权衡利弊后,郝荣琦认为调解仍然是最佳的处理方式,于是向原告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和相关风险。

  “郝法官,你说的我都懂,但是黄某现在还款能力这么差,如果他不还我钱,那我这钱不就打水漂了?”许某担忧。

  案件调解关键在于如何确保股东个人能够兑现还款义务。为了打消原告的履行顾虑,郝荣琦多次做黄某工作,希望黄某能积极偿还欠款。经郝荣琦多次劝说,黄某表示愿意寻找他人或他物担保以消除许某的顾虑。

  在郝荣琦努力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分三期偿还原告许某欠款,江苏某工程公司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担保,许某撤回对被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郝法官,太感谢您了,解决了困扰我这么多年的难题。”签完调解协议后,许某感激地对郝荣琦说。

  “老百姓到法院来不是走程序的,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才是老百姓的根本诉求。”郝荣琦说。

  郝荣琦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一套“四步走”调解方法:首先是倾听,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表达自己的想法,了解当事人的观点、立场和需求,抓住争议焦点和背后的矛盾点;其次是共情,临时换位到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产生的经过,用同理心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再次是疏通,采取分析过错、列举案例、引导换位思考等方法让各方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后是化解,根据双方的需求,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确保调解协议便于履行,从而实现止争。

  力促纠纷实质性化解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体现了深厚的人民情怀,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往开来的生动写照。

  作为人民法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必须更新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促进矛盾纠纷多渠道、协同性、实质性化解。必须坚持“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深挖案件细节,平衡利益冲突,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努力实现一次性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