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张汤墓发掘纪念碑。 资料图片
图为张汤墓中出土的刻有张汤姓名的两枚铜印。 资料图片
(一)
2003年秋,考古工作者正式向外界宣布,在西安市南郊发现了张汤墓。在西安及其周边地区发现名人墓穴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但发掘《史记》《汉书》中有明确记载的文化名人的墓穴,这还是“破天荒”头一回。
墓址位于古杜陵境内,且在随葬物品中发现了刻有张汤姓名的铜印两枚;证明其“刀笔吏”出身的刮刀一把;彪炳其政治作为的“赤五铢”三枚;还有证明其公卿身份的宝剑一把及高级别陪葬车马的若干残迹。墓中共发现大小器物二十几件,均为日常用品,无贵重之物,符合《史记》“载以牛车,有棺无椁”,对张汤施以薄葬的记载。墓室中没有发现张汤的尸骨,据考古专家介绍,墓壁上有两个盗洞,其中一个成于入葬后不久。考虑到张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文深意忌不专平”,又“其治狱所排大臣自为功”,“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以至“自公卿以下,至于庶人咸指汤。”赵禹在劝其自裁时也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灭者几何人矣?”所以,死后遭仇敌盗尸戮辱,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虽然与皇室贵胄墓葬相比,张汤墓中不免“羞涩”,甚至墓主人尸首也荡然无存,但这并不妨碍它印证《史记》相关记载的可信性,以其特有的文化蕴含引发我们对一段鲜活历史的回想,以及对那个时代吏治状况的考察和反思。
(二)
《说文解字》载:“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称:“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故凡治人理事者皆可称为“吏”,此乃是职业行政官员的统称。《国语·周语上》载:“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汉书·百官公卿表》称:“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即自佐吏至丞相皆可称为“吏”。《韩非子·显学》载:“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此是指将相不妨称“吏”。《汉书·杜周传》载:“张汤、杜周并起文墨小吏,致位三公,列于酷吏。”此时三公不妨称“吏”。可见,战国、秦汉时期的吏与后世之吏所谓胥吏、衙役者判然有别。就前者而论,泛言之,百官皆可称吏,他们是凭借学识、技艺而进入政府的职业官僚。
同时,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士阶层也是当时一支异常活跃的力量。早在吏之前,士便成为国家政权选拔职官的主要对象,而春秋战国时期,吏与士之间并无清楚明晰的界分。只是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展开,明晰法令、身怀绝技的吏才悄悄成长并且日益取代士,更取代贵族阶层而成为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迄至秦帝国,有所谓“秦尊法吏”“秦任刀笔之吏”的说法,以“明法”为资格的职业吏员,构成了帝国政府的主要力量,最终形成“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局面,吏与士的分野也由“焚书坑儒”推至极点。
至少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刘汉政权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政策,不仅在民生方面崇尚“无为”,在政治思想上也实行“无为”,既保留原先法吏治国的形式,又重新吸收其他各家各派,胸怀各种学说的士人进入官僚阶层,反秦“焚书坑儒”之道而行之,引得后世学者感叹:“秦始皇失败了,刘邦成功了!”王道、霸道杂而用之是西汉治国思想的特色;反映在政治实践中,便是儒生、文吏并列于朝堂之上,并有可能先后为相,同为三公;反映在官僚个人的思想上,便是兼习各家之说,不囿于一家一派,以顺应时政为指针。我们既可以看到张汤与儒生狄山在武帝面前彼此诟病,毫无遮掩,又可以看到他如何在“上方乡文学”时,“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看到他如何提拔“治尚书”“受业孔安国”“善属文”,却“懦于武,口弗能发明”的儒生儿宽。
不同于秦代的“以吏为师”、专尊法吏,模糊各家学说的界限、杂用各家人才,是西汉吏治的特征之一。董仲舒所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是引礼入法在司法上的体现,是一种理论先声,而当时的吏治则可称为是礼法融合在政治上的体现,是一种实践行为。在思想、政治、法律诸领域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各家各派统而不一、相互为用的局面,正是整合期的一大特色。影响中国后世两千年的伦理道德、政治制度可以说都在此期得到提炼、成型,在西周、战国的基础上进一步为中国文化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三)
秦汉吏治的另一特点是:以法治吏。如上所述,职业官吏出现于战国时期,各国开始依据“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选拔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与前代“刑不上大夫”不同,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法律应以治吏为中心的思想理论,它们集中体现于韩非子的著名论断:“名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冶各家学说于一炉,集法、术、势各派之大成,在其著作中描绘出一幅系统、完备的以法治吏、以吏治国的理想图景。
当秦始皇为他的学说所打动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韩非子》中所包含的思想影响了秦汉乃至后世的吏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可以看出秦汉时期首创的治吏之法与上古时代的官刑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此时已经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惩治方法。
法令根据官吏违法、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举荐不当、错断狱案和结党营私等行为视为必须严惩的职务犯罪。读罢《史记·酷吏列传》中有关张汤的章节让人体会到,汉代宫廷政治斗争虽颇为激烈,但并非权臣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每当要对付自己的政治对手时,必处心积虑,寻找其在本职工作中非法不当之处,希求依法以绳之。虽不免有罗织罪名、陷人于法网的情况,但也体现了治吏以法是如何地深入人心。帝王手操刑、赏二柄,无为而治之,治吏之法的贯彻执行者乃为官吏自身,正是在官僚派系以法律互相构陷、攻击的过程中,统治者实现了其“治吏而不治民”的目的。
法律塑造着官僚行事谨慎、忠于职守、不敢过分专横的性格,这当然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法律公平。秦汉两朝,官吏拥有政治经济特权,且官职越高、特权越大,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与此相对应,秦汉两朝的律法也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职位越高,需承担的责任越大。触犯相同的律令,位高者受刑往往重于位低者。
秦汉时期,居高位者可以荐官、可以任子,后世学者多视此情形为其拥有特权的表现,这种论断实在有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之嫌。《汉书·董仲舒传》言:“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两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赏不必多说,罚是怎样的呢?“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坐选子弟不以实,免。”“诏列侯举茂才,勃举汤。……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以上两例仅为选举不实。曾为秦相的范雎保举郑安平为将,王稽为郡守。后来郑安平降赵,“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范雎罪收三族。由高级职官举荐人才,参与国家政事的管理,这种做法在缺乏有效选官机制的背景下可以说无可厚非,更何况在享有举荐权的同时,荐举人也被附加了足以防止其任人唯亲的法定义务。在此制度之下,秦汉官吏实在是一个“高产出,高风险”的职业,这也正是帝国吏治法律化、制度化的体现。
(四)
秦汉法治文化的熏染使得吏员也大多知法守法、奉法而行政事。20世纪30年代,陶希圣就认定:“秦汉律是法家的法,隋唐律是儒家的法;中国法律原是这两个法系衔接合成。”瞿同祖也认为,秦汉法律为法家系统,并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帝国的建立使法律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秦代要求官员明习律令的传统也被汉朝继承下来。尤其汉代酷吏在中央多任职御史、廷尉,在地方则多为令守、都尉等,不管是弹劾朝臣、缉拿罪犯,还是审案决疑,都与国家司法活动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司职官吏精通国家律令。张汤列身其间的汉代酷吏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表象,一直在随着社会背景和国家主导思想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其作为汉代社会执法主体之一又有着强烈的个人色彩,诚如司马迁所言:“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强烈的官员治理思想,到秦汉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职业文官阶层,吏治政策、律法逐渐完备,并有力地影响着后世法律的性质、结构,惩治官吏渎职犯罪成为法律的中心任务,继承并发扬了韩非“治吏不治民”的政治学说。这一特征经由历代的承继、彰显,使得中国传统法关注的中心近乎“吏”,而远乎“民”,以至不少西方的汉学家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市民社会中的地位并不重要,法律在公众观念中的地位微不足道,在普通百姓生活中只占边缘的位置。
诚然,东西方法律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他们对各自文明的形成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中国吏治及吏治之法的研究不失为剖析中国传统文化成因及其特色的一种有意义的尝试。伴随着“儒法合流”这一思想上的历史大趋势,传统意义上的循吏、酷吏也都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只不过会在不同时期因为“宽猛相济”政策的调整有所偏重,“吏服雅训,儒通文法”成为传统社会吏治的一个目标,也成为实现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凭借。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巍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