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甲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主张将乙方名下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母婴用品店的经营权转让给自己,乙方表示同意并与甲方达成经营权转让协议。对此,法院能否支持?
意见1: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之间具有身份依附关系,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得转让,限定了个体经营者的特定身份,其生产经营权受到特定经营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剥离或独立存在。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用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另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经营权自行转让的约定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意见2:虽然《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但该规定并没有限定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转让经营权,对于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则应认定协议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是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利,是经营者对其经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可见,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也是可以转让的。
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权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条例施行后,上述《个体工商用条例》已同时废止。可见,现行法律是允许个人经营的工商户改变或直接变更经营者的,只不过须履行一定的转让法律手续。即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综上可见,本案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就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母婴用品店的经营权转让事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不应阻却,并应建议当事人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