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和约定不符怎么办?
2024-08-08 08:45:42 |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甘雪颖
 

  为了吸引眼球,一些旅行社以旅游札记、旅游小视频、跟帖感言等各种形式和噱头对旅游路线进行宣传,发布广告时对旅游服务的内容有所夸大,比如将没有挂星级的酒店用“以星级酒店为标准”“准星级”等不确定用语描述,使旅游者对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混淆。

  我国旅游法第九条中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合同须载明旅途的具体行程,及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和相应标准,且对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表达要准确清晰,避免出现“以xx为准”“准xx星级”“豪华”等不确定用语,以减少因文本不规范对旅游服务内容产生的争议。

  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更改交通工具、降低食宿标准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返还旅游费用、补足相应差价、进行损害赔偿等责任。

  在李某参与某旅行社组织的欧洲邮轮旅行活动的过程中,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行程共计14天13晚,其中8晚在邮轮上住宿,5晚在陆地住宿,李某共交纳旅行费用3.2万元。行程开始后,导游却临时通知因法国船方关闭船闸的原因导致原定邮轮不能乘坐,需取消邮轮部分行程或换船。后旅行社安排李某等旅客乘坐4天3晚的另一艘邮轮,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中乘船港口、游览时长、部分游览路线与原约定行程不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旅程开始前,原定邮轮取消的情况并非不能预见,旅行社未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和信息披露,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结合旅行社实际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务、扣除部分必要费用支出后,法院最终依法酌定判决其退还50%的旅行费用。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