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担责?
2024-07-29 08:49:37 |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 作者:蔡爽
 

  暑假来临,学生们外出增多,然而一些家长疏于管理,放任自己的孩子骑电动车出行酿成事故的情形偶有发生。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担?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李某与赵某系体校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未成年人。一日赵某骑电动车载乘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赵某的父母为李某垫付部分医药费。

  李某将赵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8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6万余元;扣除先行垫付费用以外,赵某的父母再行赔偿李某1.4万余元。

  京小槌普法

  01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车的车速较快,但操控稳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差,在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

  02

  侵权责任由谁来担?

  对于侵权实施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同乘受害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另须注意的是,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03

  赔偿范围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财产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

  学生过暑假,“安全”不放假。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学校、社会各方要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