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慎、勤”:古代司法官员的为官之道
——评清代蓝鼎元的“没字词”案
2024-07-05 10:55: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牛锦红 梁金歌
 

  宋代学者吕本中在《官箴》里指出:“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我国古代地方官员既是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清、慎、勤”成为古代司法官员的基本为官之道。

  蓝鼎元不仅是清代的地方官员,还是著名的小说家。蓝鼎元所著的《蓝公奇案》,又称《鹿洲公案》或《公案偶记》,是其任广东普宁知县兼署潮阳知县时的问案选录,为纪实性公案小说,真实地反映了清代前期基层社会生活的现实与司法状况。其中“没字词”一案最能体现以蓝鼎元为代表的古代地方官员审案时的司法理念与经验智慧,也最能体现其作为司法官员的为官之道。

  据《蓝公奇案》记载,蓝鼎元初理衙门事宜,一天,一个年轻女子扶着一位老太太跪在衙署内门的外面,双手展开 一张状纸顶在头上。蓝鼎元派衙役把她们叫进大堂,让书吏接过状纸,竟然是一张没字的白纸。蓝鼎元问道:“如果有冤情,应当按照事实直接写下来,为什么拿一张白纸来呢?”年轻女子说:“我们不识字,又没有钱,代写状纸的人被李阿梅阻拦,没有人肯代写。”于是,蓝鼎元让书吏直接把供词写下来,就启动了审判程序。因本案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起诉状,故被蓝鼎元称作“没字词”案。

  原告老妇人郑氏和年轻女子刘氏是婆媳关系。郑氏儿子李阿梓于前一年十二月初五向堂叔李阿梅索要田钱,却被李阿梅逼迫服毒自杀身亡。怕被告官,李阿梅请求族中秀才、族长等人劝和,经商议,由李阿梅殡葬李阿梓,并给郑氏住房,养活一家老小。但后来李阿梅反悔,为逼老人搬家,收去住房的瓦和椽子,断绝供粮,而族内人也对她们漠不关心,郑氏婆媳才来告状。蓝鼎元听后立即飞速发签,派衙役抓李阿梅来公堂对质。顷刻,李阿梅到堂,马上进行讯问,李阿梅狡猾抵赖否认控诉。蓝鼎元仅凭言辞也无法确定事实,但看郑氏婆媳不像奸诈之人,而李阿梅眼珠乱转,说话放肆,好像不诚实。蓝鼎元就威吓李阿梅,假意要找族内人对质,并以扯谎欺骗官府,责以刑罚为由,让李阿梅考虑下后果再作定论。最终李阿梅认罪并同意了郑氏婆媳的所有要求。蓝鼎元最终判决时说:“李阿梅本应施加刑法予以惩处,以便警戒不良分子,惩办欺骗行为。姑且念他经我几句话便被说服,自己服罪,并说出真情,又愿意按着规约补救过失,还不算是很顽固的不可教化之人。因此从宽处理,让其修好房屋,继续供米给郑氏,免于杖责,以成全‘亲亲’之情,让你们都和好如初。”郑氏、刘氏、李阿梅皆大欢喜,案子圆满审结。

  蓝鼎元事后评价此案时说“没字之纸,亦可告状。些微之冤,亦为伸理。随准随拘,随到随讯,结总不过顷刻耳!认罪从宽,亲情和好。如此爽快,境内哪有冤民”。以上评论完美诠释了古代地方官员处理案件的基本理念与司法智慧,也验证了古代为官之道:“曰清、曰慎、曰勤。”

  首先,“没字之纸,亦可告状”体现了蓝鼎元作为司法官员之“慎”。古代诉讼一般需要完整的起诉状,通常称作“状”,诉讼以“状”开始,以“判”结束。自古以来“状”就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文书。东汉许慎在《淮南鸿烈解》中说:“状,貌也。”从字义可以看出,“状”主要描述案情,告诉法官发生了什么事情,起诉状就是原告陈述案情。古代的状纸规矩颇大,每一份状纸都有固定的字数限制,不能超出,否则不予立案,而且必须“一字不改”,就是状纸上写的是什么就是什么,将来诉讼中不能有丝毫更改,要以状纸为准。然而本案没有状纸,蓝鼎元却启动了诉讼程序,并非他作为司法官员不懂法,而是体现了他对待案件的慎重态度。本案中原告为少妇与老妇,若不是有极其困难的事情,是不会用无字的白纸来告状的。因此,蓝鼎元才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去要求诉状的规格,而是让书吏直接从审判开始,以供词为开端。同时,审判中蓝鼎元仅是讯问了三位当事人,没让族内其他相关之人到公堂上对质,对官府来说,不是主要的涉讼人员,不宜随意牵连进来。少传讯一个人,就少牵累一个人。古谚云:“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审定案件,下笔定夺之前多花一时半刻的心思,牵涉到这个案件的人就已经受到了无穷恩惠。可见,蓝鼎元是一个对待司法案件极为慎重的地方官员,首先没有因为没字的白纸而驳回诉讼,然后审讯中用妙计得到实情,没有牵连过多证人,以民为重,为民考虑,认真对待审案,实现了古代官箴中“慎”之要求。

  其次,“些微之冤,亦为伸理”体现了蓝鼎元作为司法官员之“清”。所谓“清”,不只是有“清廉”之意,更有“清明、公允、宽厚”之意。古语云:“案法平允,务存宽恕。”即办案要想公正、得当,必须要心存体恤,宽大为怀。清人万维翰在《幕学举要》里说:“断狱凭理。理之所穷,情以通之……人情所在,法亦在焉。”也就是说,判断讼狱依凭事理、法律。事理律令所没有涉及的方面,以人情道义为准则。人情所在的地方,也是法律所在的地方。法律确立的是大的规范,礼义顺应人的情感,这并不是讲私情。对于民事案件,古代提倡“息讼”,只有婚嫁、田土和斗殴等小事,可以和平了结;如果关系到诬告、盗窃、杀人、赌博、有伤风化和以卑犯尊、以幼犯上等事,都必须追查惩处,不可以轻易地准许和平了结,这样才能使狡猾之人有所畏惧。在“没字词”案中,按古代一般法律而言,李阿梓被逼服毒自杀,是不能“私和”的刑事案件,但蓝鼎元根据古代五服制度,认为李阿梅为李阿梓堂叔,此案为尊长伤害卑幼,并且是卑幼自杀行为而导致,故不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尤其案件又历时过久,证据无法查询,考虑到李阿梅认罪认罚,通过从宽处罚,可达到两家和好的目的,并可解决郑氏的养老问题,所以最后免除了李阿梅的所有罪责,成全其家族内部的“亲亲”之情。此案除了反映出古代“息讼”的司法理念,更能彰显以蓝鼎元为代表的古代司法官员的“清正”“公允”“宽厚”。古人云:“上官清而刻,百姓生路绝矣。”如果司法官员很清廉,但太过刻板,百姓也就没有生路了,故蓝鼎元“清而不刻”“平允”“宽恕”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古代官箴中的“清”之要求。

  再次,“随准随拘,随到随讯”体现了蓝鼎元作为司法官员之“勤”。古代民间有“破家县令”的谚语,这并不是说县令的权力有多可怕,而是说老百姓的身家性命掌握在县官手里,不能不让老百姓有所顾虑。就算是家有千金的平民之家,一旦受到官司的连累,大都会家财散尽。因此,当官员上任之初,如果能够尽心尽力地教育百姓不要犯法,能阻止一个讼案,就等于保全了一个家庭。若遇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也不要拖延,能尽快办理结案最好,千万不要让老百姓大伤元气。这样做官的人,才对得起父母官的称号。百姓痛恨诉讼拖延,有古代故事为例。清代地方名吏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记载,一个犯了法的妇女,被判处凌迟后在监牢中被关了很久,她就质问看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剐我,剐了我以后,我就好回家去养蚕了。”这话虽然是恶意的戏谑,却极力渲染了一个事实:拖延审判裁决甚至比让人受剐刑还要痛苦。所以在古代,方便老百姓的事情,莫过于迅速地处理、裁决案件。在“没字词”案中,蓝鼎元直接受理案件,当堂签发拘捕令,到堂立刻审讯,片刻功夫解决了一件难缠的诉讼案件。这就是司法官员“勤”的表现,及时立案、审理与判案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古代官箴中对官员之“勤”的要求。

  最终,“没字词”案以“认罪从宽,亲情和好。如此爽快,境内哪有冤民”的美誉终结。但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清、慎、勤”虽是古代为官的理念与智慧,但对于我们当下的法官队伍建设依然有一定的镜鉴作用。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历练才能达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社会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涉及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法官除了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外,还应做到“清”“慎”“勤”,即法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和职业操守,时刻不忘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做到“公正”“廉洁”;法官应有敬畏心和责任感,审慎对待每一个案件,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对待当事人的诉求;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努力实现法理情相统一,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应以人民为中心,用“心”为民,保持“清心”“慎心”“勤心”,才能够真正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案例原文:

  没字词

  余方理堂事,见仪门之外,有少妇扶老妪长跪其间,手展一楮戴头上。遣吏役呼而进之,曰:“若告状,宜造堂前,何跽之远也。”命吏人接受之。吏复曰:“素楮耳!”余曰:“妇人不知状式,素楮亦不妨。”吏曰:“没字也,惟空楮而已。”余曰:“亦收之。”展视果然。

  召而问之曰:“若有冤欲白,当据事直书,何取空楮来也?”妇人曰:“不识字,又短于财,代书者为李阿梅所阻,莫我肯代。”余即将其楮命吏书之,吏曰:“不知也。”余曰:“书供词。”

  则老妪郑氏,年八十六矣。少妇姓刘,郑之寡媳也。郑言:“亡儿李阿梓,去年十二月初五日为李阿梅逼杀。将鸣之官,阿梅恳族中生监李晨、李尚、家长李童叔等,劝我无讼,为我敛埋,贻我住屋,养我老幼。今阿梅不存良心,逼我徙宅,收我瓦桷,绝我粮食。餐风宿露,不知命在何时,我是以来告也。”

  余曰:“人命至重,汝不应私和。且自去冬以及今秋,已经九阅月矣,告何为者?”刘氏曰:“阿梅欺凌孤寡,实以夫亡隔岁,无控告人命之理,故敢于负约耳。我等亦知夫死已久,当日原系威迫服毒,不控抵偿,今者敢有他望?但毁屋绝粮,情实难堪。而诉之族长、生监,互相推诿,视若秦越。姑年风烛,儿在襁褓,天不怜救,死无地矣。”问阿梅家在何处。刘氏曰:“在昆安寨,离城不远。”余曰:“汝妇姑少待。”即飞签遣役,拘李阿梅对质。

  有顷,阿梅至。讯之,阿梅狡赖曰:“无也。我与阿梓有服之亲,去岁阿梓不幸病死,我怜其母老子幼,常周恤之。今灾余米珠青黄不接,我自救尚且不赡,岂能复顾他人?”郑氏、刘氏再三争辩,阿梅固不承,且曰:“妇人无厌,义举原非可以常继之事。我妻儿现在苦饥,何况于汝?”问以逼死李阿梓,及李晨、李尚私和贻屋养老诸事。阿梅曰:“此风影俱无者,不过欲求助升斗,误听讼师造此耸诳。李晨、李尚、李童叔可以唤质。”

  余亦心疑其果无有也。但以郑氏妇姑不类狙诈之人,而阿梅目动言肆,似非诚实,试之曰:“阿梅胆大,敢于我前弄巧!

  我听人两语,即以洞见心肝,岂汝利口所能欺诳?汝以我初莅任,可以相欺,欲试我三尺法乎?有罪首实,虽重谴亦可姑宽。汝不以实情告我,我唤李晨、李尚、李童叔与汝质对,水落石出,先责汝欺诳四十板,然后按情治罪。汝试思之。”阿梅服曰:“是也。阿梓乃我从兄之子,因去年十二月向我索找田价,我不依,彼一时短见,服毒图赖。族中李晨、李尚诸人,劝我代为殡殓。我曾给郑氏银十二两,又将旧日十五两借券亦取还之。并无许其养老之事。”郑氏曰:“原约两间房屋亦为栖身,今拆去瓦桷,置我妇姑于何地?且公议赡养一年,今尚少四月。李阿梅,遂昧良心乎?”阿梅曰:“屋瓦系风灾吹毁,我暂收存,今仍去盖好,还郑氏妇姑居住。月给与食米一石,至腊月以后,则不干我事矣。”郑氏、刘氏皆曰:“可!”

  余曰:“李阿梅应加刑责,以儆无良,惩欺诳。姑念片言 一折,辄自服辜,据实输情,如约补过。此亦非甚顽梗不可化之民也,从宽令其修屋、给米,免行笞杖,以全亲亲之谊。俱各和好如初。”郑氏、刘氏皆大悦。李阿梅亦欢欣叩首,转身吐舌而去。

  [出自(清)蓝鼎元编著:《蓝公奇案》,光绪廿八(1902)年上海山左书林出版]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