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泰国法院一起民商事判决。此案也是中国法院根据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中“推定互惠”关系共识,首次承认和执行泰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
2015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某旅行公司与泰国某航空公司因常年包机合作关系签订有航线机票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地为南宁,约定发生争议由泰国某航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纠纷,南宁某旅行公司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2019年9月,法庭针对该案作出编号为GorKor 166/2562民事判决,判项包括泰国某航空公司向南宁某旅行公司支付18002676元以及利息等。
据了解,泰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开设多家分支机构,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中泰两国没有签订承认和执行民事生效判决相关协定,南宁某旅行公司陷入判而不得偿的困境。2023年2月,为实现泰国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南宁某旅行公司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泰国法院的上述判决。
“在我国与泰国之间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的国际条约情况下,对互惠关系的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王华妍解释,根据《南宁声明》提出“推定互惠”这一新的实践方向,宁铁中院认真审查,厘清推定互惠适用标准,最终裁定对符合条件的泰国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论坛通过的《南宁声明》提出,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判决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前提。该声明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创造性达成了推定互惠关系共识,即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国曾有拒绝承认与执行本国判决的先例,就推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蓬勃发展,取得丰硕成果,法治规则‘软联通’在其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该案民事裁定对中泰两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兰曲介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上,广西法院一直通过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倡导“推定互惠”原则、商签备忘录等方式,致力于促进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高水平司法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