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结,两案消,三方和”
2024-06-05 10:45: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淑娟

  “王法官,公司已将赔偿款付清,谢谢你的调解,今后我会带着女儿好好生活。”结案后的跟踪回访过程中,听老李妻子这么说,我的心也放了下来。

  2023年2月14日,老李来到某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老李在现场施工时突发疾病晕厥,经抢救无效死亡。老李妻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认定为视同工亡。但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开庭审理后,我发现决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瑕疵。释明建议后,人社局主动撤销了此份决定书,表示会重新调查认定。

  原以为这场工伤资格认定纷争就此落下帷幕,可两个月后,我再次收到了公司诉人社局的案件。原来,经过新一轮的核实,人社局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依旧不认可。

  与此同时,老李妻子也找上门来:“老李已经去世大半年了,公司总是以打行政官司为由搁置赔偿事项,我想起诉公司。”

  重新回顾案情,我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跳出该案看,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希望确认李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亡,进而在处理公司与李某家属间的赔偿问题时有据可循,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若任凭老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一案未结,一案又生,无益于问题解决,最好的方案是两起纠纷同步化解,以最少的程序实质性解决争议。为此,我召集三方会面。

  “老李是我们家的顶梁柱,赔偿款没得商量。”

  “上班第一天就发生悲剧,我们很痛心,但也觉得很冤枉。”

  调解现场的气氛并不融洽。人社局的干部私下跟我反馈了前期协商中双方对于赔偿款的差距:“差了30多万元,要想调解,难啊!”

  调解难,更需要法官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将对立情绪化早化小。我客观地分析形势,希望引导双方权衡利弊。

  “法官,你认为公司该不该赔?”公司负责人吴某说。

  “于法,《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该赔;于情,公司赔偿是道义之举,其他员工也会感到安心。”面对公司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惑,我拿着法条,详细解释了构成工伤的情形与视同工亡的认定标准,从法与情的角度告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公司就是‘冤大头’,利益如何保障?”吴某再次发问。

  “公司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绝大部分的赔偿款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已经帮助公司减轻了压力。如果还有顾虑,也可购买意外保险分散风险。”

  此外,我还从安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建议,也鼓励李某家属积极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尽早领取款项缓解压力,开启新生活。

  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我趁热打铁,引导他们对赔偿金额再商量。经过4个多小时的协商,各方终于达成一致,公司撤回工伤资格认定诉讼申请,同意支付老李家属各项赔偿款总计130万余元。

  “一案结,两案消,三方和。”经历此案,我深有感触——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需要用不同的视角看待案件:以当事人视角,站在纠纷内部看,能够设身处地了解当事人心理,掌握纠纷成因;以案外人视角,站在案件外部看,可以更加全面分析案件态势,便于选择最佳解纷模式。内外结合,有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王淑娟/口述 周凌云 万谊 祝芸培/整理)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