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周中超
“周法官,太感谢您啦!您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严格还原事实真相,让我公司拿回了全部货款,走出了经营困境。”近日,某石料公司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石料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主要经营砂石开采、销售等。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国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供应砂石料。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355万元。但双方对剩余尾款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认为供应砂石的货款总额为479.41万元,剩余货款为124.41万元;被告则认为砂石款总额应为358.33万元,剩余货款仅为3.33万元,原被告主张的剩余尾款相差121万余元。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悬殊巨大,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前阅卷时,我发现原告在诉状中表示,因无法收回砂石尾款陷入经营困难,不能完全兑付十余名农民工工资及机器设备租金等费用。我意识到本案关系着一家小微企业的生死存亡,不能掉以轻心。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举示供应合同、结算单、过磅单、收料单等证据,其中,结算单载明原告供应砂石货款总额为479.41万元。被告质证认为结算单没有被告经办人签字,且未经过被告公司内部审签流程,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举示原告出具的结算完清声明,载明“送审结算金额358.33万元”。原告质证认为该声明中的金额并不代表实际履行金额,被告仅用于内部审签,故对金额不予认可。
对双方争议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后,我发现原告举示的结算单上确无被告经办人签字确认,而该结算单却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
为审慎查明案件事实,我当庭向原告询问,原告当庭陈述:“本来我方持有被告经办人杨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但由于2021年公司所在地遭遇特大洪水,导致该部分证据已经灭失……我方当庭举示的结算单系重新打印并向法庭提交的。”
结算单是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不能仅凭现有证据简单机械地判断。于是,我当庭向原告释明:“结算单是本案关键的交易凭证,如果确因客观原因灭失,可找到经办人补充相关证据。”
庭审结束后,原告找到了被告当时的经办人杨某,杨某予以确认,原告向法院补充提交了杨某签字确认的视频、照片等证据。
同时,我通过互联网查询了解到原告住所地确实发生了特大洪水,与原告陈述相吻合。
结合证据及原告陈述,我对补充证据予以采纳,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24.41万元并支付利息。
几个月后,收到货款的原告公司走出了困境,恢复了正常经营。
经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坚持能动履职,真正做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小微企业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周中超/口述 本报记者 刘洋 本报通讯员 姜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