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2024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则要求,并设置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的保护性制度。然而相关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仍存在问题和挑战。
5月30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至今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特征、问题分析以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提出工作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至今(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97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未成年人上网活动日益频繁,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407件,占比68.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5件,占比12.6%;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占比19.2%。案件纠纷成因较为集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是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退款纠纷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是他人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销售物品未按约定交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
“涉案网络平台类型多样,网络服务内容丰富广泛。”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从软件类型来看,无需下载安装的小程序也成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新空间;从网络服务的内容来看,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服务日益多样,甚至包括一些不宜接触的网络服务,例如有的未成年人沉迷恋爱交友平台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此外,不少平台通过“游戏+社交”的双重元素,吸引了未成年人的关注,成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新宠”。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消费纠纷呈现群体性特征。网络游戏充值消费主要集中于某些网络热门游戏,且由于多款游戏聚合运营、涉及未成年用户众多,导致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批量化特征,而未成年人开网店也容易引发批量纠纷。同时,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消费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商业维权牟利的手段。”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发生频率上升,网络暴力惩治面临挑战。网络欺凌实施者包括未成年人,通常起源于线下校园欺凌,部分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逃避监护人、学校的监管,扩大欺凌范围和程度。网络欺凌还存在演化出网络暴力的倾向,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此外,发布会还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其他问题,如网络信息内容良莠不齐,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足,信息泄露引发安全风险;非理性消费亟待管理,低龄高额特点突出等。
“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不足仍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赵瑞罡分析,部分网络大额消费的未成年人往往采取偷用监护人的手机设备、购买成年人网络账号、租用他人手机设备等方式获取上网机会,延长上网时间,存在一定的网络沉迷现象。此外,案件也一定程度反映了相关市场主体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例如,有的游戏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即便未成年人初次登录时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后续仍然可以通过二次编辑账号信息轻易变更为成年人账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可以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情形下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未经同意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构成侵权;运营者应当就软件“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虚设承担责任等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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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未成年人是互联网“原住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康。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抓实家庭监管;学校要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网络侵权等行为,要及时协同家长进行教育和引导;相关市场主体也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持续优化网络服务;相关部门需要强化履职,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全社会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