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心理学融入司法工作
2024-05-28 08:53: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增宝
 

  张军院长强调:“要始终坚定人民立场,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意味着司法工作理念的深度聚焦和升华,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而在具体的案件中,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而且是心理学问题。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进一步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上,张军院长强调:“要始终坚定人民立场,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意味着司法工作理念的深度聚焦和升华,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而在具体的案件中,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一个法学问题,而且是心理学问题。

  心理学具有百年的历史,至今已成为一门理论体系完整并广泛应用的学科。然而在法律领域的心理学应用虽已开始被认识,但还缺乏普遍、系统的重视。过去,人们普遍认为,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犯罪心理学上,而今随着各种学科交叉研究的兴起,心理学对法学的影响开始越来越深远。近年来,浙江法院致力于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跨界融合,在全国率先实现心理咨询师全覆盖,在立案接待、息诉罢访、审判调解、法官心理健康的有效维护等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日益明显,这一重要成绩来之不易,值得为此点赞。

  新时代新征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强化对“法律与心理学”跨界融合这一经验做法的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全面倡导心理学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充分发挥司法与心理学“正能量”的叠加效应,夯实司法为民的人本基础,具有十分重大的法治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司法工作离不开心理学的理论支持。

  司法是人的行为过程,作为人的现象而存在。凡是人的现象都可以成为心理学研究的内容。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心理学与法学结合的交叉学科,其实质就是用心理现象来解释法律问题,为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支持。我们所熟知的心理学鼻祖冯特先生对法律心理学十分重视,他强调心理学对实践的服务。每一种法律制度、司法政策和每一个法律活动的研究都应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看法和对决定人行为方式的心理的正确理解基础上。就此而言,“以人为本”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逻辑起点。

  从历史来看,关于法治的两大因素——制度与人——孰为重要的争论在世界上从未停止过。司法中的人——法官应处于何种位置也经历了从“复印机式的法官”到“能动的法官”的历史演变。到今天,成功的经验与理性的学说都告诉我们,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对法治的实现,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司法公正要从一种理念倡导变为生动的社会现实,法官便是其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而在庄严的法庭和黑色的法袍背后,每一位法官其实都有着生动的面孔。政治过硬、身心健康、品德优良、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法官无疑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和前提。心理学对司法研究的介入,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而且可以帮助法官拓展自身的心理自由度,有效应对和缓解办案压力,维护法官自身心理健康。

  司法中的人,除了上述“司法者”与“被司法者”这一基本范畴,还包含着诸如证人、受害人等所有参与司法的相关主体。目击证人的辨认、测谎、法律能力的评估、受害人的心理恢复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心理学议题。事实上,法律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的证人可信度、讯问与口供等问题,就已涉及许多心理学的内容。1908年,应用心理学奠基人闵斯特伯格所著《在证人席上》一书中,用大量的实验材料论述了证言的可靠性问题,率先倡导在证人质证程序中运用心理学知识与技术,引发了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界的强烈反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司法不是纯粹理性的独角戏。

  依法、严格司法固然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正确的法律和客观的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判决时应考量的最重要的两大因素,但司法绝不是纯粹理性的“独角戏”,而是司法者与被司法者交往互动、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逻辑与价值、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相互博弈、协调互融的过程。

  情感是人性中最为璀璨的光芒和不可回避的色彩,在司法理论研究中无视或决意排除法官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关键在于科学地揭示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规律,从而更加理性防范与调控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而要了解情感因素究竟如何影响司法裁判,则必须借鉴心理学尤其是法律心理学的有关研究成果进一步加以实证考察。

  首先,现代心理学通过对人类心理活动深层机制的科学研究,证实了认识、情感和意志,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反映的心理过程的三个不同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心理因素。司法审判是一种认知活动,在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法官的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不仅即时的情绪、情感会影响审判,而且旧时的情绪、情感记忆也会影响审判。正如列宁所说:“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

  其次,情感对司法行为既有促进作用,也有干扰作用。人的情感复杂多样,根据价值的正负变化方向的不同,可分为正向情感与负向情感。实践证明,人性中真善美等方面积极的情感因素,如仁爱、诚信、宽容、乐观、热情、自信等具有激励法官的作用。凡积极而强烈的情感都能产生巨大的力量,推动法官去实现司法公正,起到“润滑剂”“催化剂”和“稳定剂”的作用。当法官的心灵被消极的情绪、情感所笼罩时,就会严重干扰审判行为。因此,一方面,情感可能使司法判决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具有合理性,能够较好地实现个案公正。例如,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曾审理一起一位老作家状告出版社的案件,由于其用了近3个小时耐心听完这位老作家的陈述而感动了老作家,尽管案件还没有审理结果,这位老作家就诚恳地说:“宋法官,矛盾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法庭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这就反映了情感对司法认知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情感也可能使司法判决失去理性,从而导致司法公正丧失。

  其三,法官、陪审员等裁决者的个体心理因素对司法审判具有重大影响,此点已经被众多心理学家、法学家研究证实。1924年,马斯顿进行了开创性的模拟陪审团实验,研究陪审员通过法庭质证程序获取信息的情况。晚近,司法决策、审判心理学亦已成为热门的研究议题。法学家舒伯特将行为科学引入法学,着重以社会心理学的观点分析法官行为,在1964年出版的《司法行为》一书中阐述了司法行为学说。他强调,作出判决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形成受到法官的政治、宗教、种族关系、所受的教育、职业、家庭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夯实公正司法的情感基础。

  司法过程中主体的理性思考与情感体验相互交织,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判与他们所感受到的公正程度和司法体验密切相关。这就意味着,让群众感受到公正,不仅要与“司法者”的视角联系在一起,更应当和“被司法者”的视角联系在一起,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以“如我在诉”的理念提升司法的认同度。

  司法重在公正,难在满意。要达到司法中的行为公正与认同公正的统一,除了致力于制定严格的司法细则、程序规则等制度建设和严格的实务操作外,还要统筹兼顾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密切关注个案当事人“司法公正感”的具体形成与有效实现。所谓兼顾心理标准,意味着在把法律标准作为第一遵循的前提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致力于发现民众对司法程序的主观愿望和正当期待,通过加强司法过程的人文关怀、公开透明、论证说服和恢复性等因素来实现。

  就法官个体而言,不仅应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民的司法情怀,还应该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与司法技巧。特别要重视在理性的制度程序中注入“情感”因素,带着为民之情尽心尽力履职,善于化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结。就组织层面而言,强化心理服务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介入,对于维护法官的心理健康、促进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保证裁判公正意义重大。新征程上,尤其要更加注重“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的统筹兼顾、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以理念上的能动司法和工作上的提质增效为主线,不断创造司法为民的中国经验,让公平正义更加可预期、看得见、有温度。

  (作者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