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固法院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增殖放流活动
2024-05-21 14:13: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定远 郭蕊
 

  5月17日上午,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联合本地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在城固县汉江支流小北河段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增殖放流活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要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讲起。

  2023年9月夜间11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老庄镇文川河河道及支流水渠内非法捕获鱼类153尾,重15.92公斤。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非法捕捞的河道为禁渔区,时间为禁渔期,捕捞方式电鱼为禁用方法,造成渔业资源损害7000余元。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城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应当坚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就刑事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院作为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已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先行支付直接损害648.32元,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恢复生态;间接损害6483.2元由李某通过其与乡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乡镇义务担任河道协管员和保洁员3个月来代偿修复。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与被告人李某进行多次释法答疑,督促其积极履行受损生态修复责任,但李某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损失费用。为此,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并与属地村镇进行会商,从兼顾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与保障被告人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促成李某与所在镇村签订了“义务河道协管员村居环境义务保洁员委托替代性修复协议”。

  宣判后,城固法院联合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在小北河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将100斤鱼苗放入河中。增殖放流弥补了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劳务抵偿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

  看着鱼儿在水中自由游动的生动画面,大家心里感受颇深,严惩不是目的,探索刚柔并济的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共同守护生态水域健康发展,这才是司法守护生态环境的力量!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