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4月,郑州某混凝土公司与某铁路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某铁路工程公司向郑州某混凝土公司采购商品混疑土,合同对商品混凝土型号规格、结算价格、结算方式、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郑州某混凝土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铁路工程公司供应了商品混凝土,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双方对账,某铁路工程公司还欠货款933884.62元未支付,郑州某混凝土公司多欠催要,某铁路工程公司一直推脱,拒不支付。2024年4月19日,郑州某混凝土公司将某铁路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履约保证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矛盾,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称公司目前资金流转有困难,所以一直拖欠货款未能支付。考虑到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以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案件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不易。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当场就支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这起纠纷。
法官说法: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针对商业活动需要高效及时处置的特点,在审判过程中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高效及时,满足商事活动的司法需求,当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把企业的所需所盼变成助企工作的“风向标”,精准服务,承办法官积极与其沟通调解意愿,促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纠纷,从而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时长,有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如何能够在产生纠纷后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定期结算、及时对账。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和货物检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