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在其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中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弹窗提示,青少年的监护人可据此便捷开启“青少年模式”,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青少年观看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赏、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为确保“青少年模式”正常运行,两个APP的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以“限时免费”的方式引导用户开启并使用该功能,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该公司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也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网络音视频、直播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在青少年群体中影响较大,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较大,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覆盖多款应用软件,影响范围较广,下载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令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达成执行前和解。
■专家点评
本案系屏蔽“青少年模式”弹窗行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判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于屏蔽“青少年模式”弹窗行为予以规制,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其一,本案判决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明确平台应承担营造健康网络环境的社会责任。当下,未成年人已成为互联网空间的重要参与者,而“青少年模式”则是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防火墙”。本案中,被告屏蔽“青少年模式”弹窗行为使得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导致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使用网络和接触网络上的各类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用户的利益。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了高额的赔偿,表明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具有创新意义。
其二,本案判决充分权衡多方主体利益,重点考量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结合被告行为给原告竞争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特别强调被告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也给广大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用户体验带来了负面效果,体现了裁判者在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重点保护竞争秩序而非单纯保护竞争者的司法态度。
其三,本案判决积极适用“互联网专条”,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我国在2017年修法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设了“互联网专条”。本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被告行为在已有“互联网专条”予以规制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符合“穷尽规范”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具有指导意义。
(林秀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