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起源于法国的法定产区葡萄酒制度。葡萄酒产品质量受到酿酒葡萄质量的决定性影响,特定地理环境的特点(如气候环境、土壤条件、地质情况及适合该地区酿酒的葡萄品种等因素)决定了酿酒葡萄的质量和个性。因此,葡萄酒产品会带有浓厚的原产地域特点与个性。由于来自特定地区的葡萄酒质量较好,积累了商业信誉,故而设置地理标志进行特别保护。作为最早建立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国家,法国葡萄酒行业中地理标志的地位极其重要,目前法国生产的葡萄酒中有近半数是原产地名称受到控制的葡萄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显示,法国申请的地理标志中,超过300种葡萄酒有权在其标签上标注法定产区。法国通过由官方制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适用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实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
法国生产葡萄酒的历史十分悠久。法国南部最早的酿酒考古证据可追溯到公元前425年。19世纪末,法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葡萄酒消费国。
随着葡萄酒消费需求的增加,葡萄酒行业的高利润吸引众多的投资者,葡萄园和葡萄酒酒庄大量出现。19世纪90年代,一种名为根瘤蚜的害虫消灭了法国一半的葡萄园,导致葡萄酒产量急剧下降,劣质法国葡萄酒泛滥。随之而来的是不合标准的葡萄酒和混合葡萄酒大量在市场销售,损害了法国葡萄酒的声誉。为了消除劣质葡萄酒,稳定优质葡萄酒价格,法国政府试图建立一个法律框架来保证葡萄酒的原产地和质量。
法国第一部确定葡萄栽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05年,该法律致力于消除欺诈性标签和混合不同产地葡萄酒的情况。
1919年5月6日,法国政府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这项法律宣布某些葡萄酒、烈酒和香槟酒只能在其原产地的地区生产,明确特定产品必须由其产地和公社制造,防止非出产地的葡萄酒使用该地名。1919年的法律旨在界定地理区域,但没有规定任何标准来保证所生产的葡萄酒的质量。
此外,酿酒师必须向法院请求承认原产地名称。但是由于法官普遍没有葡萄酒专业知识来评估这些请求,一般也会基于促进本地葡萄酒业的发展而满足承认原产地的请求,导致一系列听起来相似的名称出现在截然不同的葡萄酒上,造成了葡萄酒管理混乱。
另一个问题是,仅从地理区域对葡萄酒品质进行严格界定固然能排除地理位置、气候环境、土壤条件不优质的葡萄酒生产,但在划定的区域内仍然可以生产低品质的葡萄酒,仅仅划定地理区域是不够的。为了更好地区分葡萄酒的品质,对优质地区产出的葡萄酒的风味也需设定严格的质量参数。
1935年7月30日,时任法国农业部长的约瑟夫·卡普斯提出了一项法案,对葡萄酒酿造的葡萄品种、最低酒精含量和最高产量、种植和酿酒时间、强制性记录保存等进行了规定,这些因素决定哪些葡萄酒可以达到标注法定产区级别,形成了规范的质量标准。该立法规定由政府和主要葡萄种植者代表成立国家原产地名称委员会,负责管理葡萄酒标注法定产区流程。后其于1947年更名为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1990年7月2日,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所的工作范围从葡萄酒扩展到其他农产品如奶酪、黄油等,符合标注法定产区标准的产品都带有印章,印章上显示认证机构的编号和名称,印章的颜色表示产品分类:绿色代表田间产品,红色代表乳制品。
根据法国法律,如果不符合标注法定产区标准,则制造和销售标注法定产区控制的地理标志的产品是非法的。地理标志标记可以对葡萄酒进行追踪和验证,确保符合区域生产标准、特性和质量一致并维护声誉。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报告》中认为,“与非地理标志相应产品相比,消费者往往愿意为此类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如果相关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规格,消费者就会受到欺骗”。
2013年至2017年间,知识产权侵权导致欧盟地区,特别是法国葡萄酒和烈酒行业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50亿欧元,地理标志保护对欧盟地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经济利益。法国通过进一步完善对于葡萄酒地理标志专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指定专门机构、强化注册登记、明确保护条件和程序,以官方机构、官方文件认可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其做法取得了明显的保护效果和经济利益。
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化合作
一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很难解决国外伪劣商品的冲击,在19世纪末,直接或间接地出现了一些多边条约及双边条约来进行地理标志保护。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由法国代表起草的,在第1节第2款中规定,“来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应予以保护,通过产品来源保护简单地理标志,禁止使用虚假及误导性的产地标识,来阻止不公平竞争。
1985年,世界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致力于防止产品的假冒和仿冒,并在该协定中引入了注册体系,其规定受该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需在世界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国际办公室注册。由于里斯本协定的保护立场较为激进,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加入。
1994年,地理标志一词正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提出。该协议是美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复磋商的结果。协议规定了相对强硬而有效的保护政策,其中地理标志的概念与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的内涵相似,但其界定更为宽松。协议第22条是对一般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第23条是对葡萄酒以及烈酒的特殊保护,即禁止地理标志受到不正当竞争和会误导公众的使用方式。
现今,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已经实施了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地理标志,不仅是单纯意义上的酒类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而且还包括了更多的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监管,以及支持欧盟地区农业发展的政策。事实上,这种发展为地理标志保护赋予了更广泛的意义。
确保众多产品的质量和传承是必要的。假若某地理标志允许其使用者或利益相关方(如行业协会或当地企业)随意更改生产工艺、自行决定产品质量,最终结果将是特定地理标志逐渐失去其独特性,从而影响、损害甚至摧毁该产品的商誉,进而导致其不再具备保护法益的基础。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产品来源地的所有利益相关人。因此,作为地理标志来源地的地方政府,不能允许产品质量受损或由个别市场主体随意改变产品特色。这是因为这些行为会直接损害当地居民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公权力机关或公众代表机构对特定产品实施具有行政法意义的公共管理。这种管理要借助法定机构、采取法定程序、依据法定标准。为此,通过专门法予以保护就成为了客观的需要。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意义上的“保护”并非等同于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对“排他权”的保护,它通过公权力机构的管理行为来保护产品的商誉、技艺和质量传承,以确保其永续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