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
江苏启东六被告人获刑并被处罚金
2024-05-08 15:26: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陆春燕 陆渝宁 桂花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对被告人何某甲、龚某、何某乙、何某丙、陈某、黎某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甲曾在广州打工给客户收发货时接触到偷拍设备相关情况,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商机,于是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下采购摄像头配件、WIFI数据模块等零配件,纠集同乡何某乙、何某丙和陈某,将这些偷拍设备零配件焊接到衣服、充电盒、皮包、杯子等日常物品中,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9年底至2022年10月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5万余元。

  龚某通过网络结识何某甲,并从其处订购偷拍设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转卖。黎某系龚某女儿,待业在家,在帮母亲龚某收发快递时,发现快递包裹里装的都是一些带着摄像头的衣服、水杯等生活物品,意识到这些包裹有问题,但依旧参与其中,还时常帮助母亲联系上家和打包发货。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母女俩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2年10月,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何某乙、何某丙、陈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龚某、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并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该案系共同犯罪,何某甲、龚某分别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