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柳江区:异地执行 3天成功扣押4台挖掘机
2024-05-06 08:57:35
 

  中国法院网讯(覃斌 黎玉)“法官,我找到挖掘机的位置了,你们快点派人来!”

1.jpg  2024年3月,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团队、法警队即刻驱车900多公里前往崇左、文山两地,当场依法查封、扣押4辆挖掘机,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0年至2021年,某矿业公司与甲公司先后签订4份《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向甲公司购买挖掘机4台,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矿业公司支付首付款后,甲公司交付了车辆。2022年3月,甲公司将上述4份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机械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矿业公司迟迟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诉至柳江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矿业公司尚需支付乙公司货款217.6万元,违约金7万元。

  调解后,矿业公司仍旧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矿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向乙公司说明执行情况后,乙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3月,峰回路转,乙公司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发现被矿业公司使用的4辆挖掘机出现在崇左和文山两地,执行法官办案团队接到消息后,火速奔赴异地执行。

  执行团队驱车赶到崇左后,才得知矿业公司因无采矿资质,非法采矿,其3辆挖掘机作为非法采矿工具,被当地公安局予以扣押。执行法官积极与当地公安局沟通协调,最终顺利完成对该3辆挖掘机的查封、扣押。同时,为防止矿业公司将第4辆挖掘机转移,干警们接续赶赴400多公里外的文山,将该车从深山矿区予以扣押。

  柳江法院仅用3天,成功从千里外的异地查封扣押回4辆挖掘机,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申请执行人,要像乙公司一样,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更好地推进执行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