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其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非法获取数据并进行交易问题,系非法调用服务器API获取数据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为明晰数据抓取及其交易行为的合法边界提供了重要范例,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简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和售卖大量微博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前,我国涉及数据的纠纷日益增多,亟待提炼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本案为人民法院审理涉数据案件提供了以下司法经验:
其一,数据处理者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自主管控的权利。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明确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旨在确保数据生产者和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事实上的管控,能够对数据合法利用并实现相应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两审法院均确认了原告对其微博平台数据享有上述权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权利基础。
其二,数据本身具有自然流动和开放共享的特点,在数据生产基础之上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是“使数据活起来”、实现数据经济社会价值、打造数字经济的根本所在。但是,任何数据主体对数据的获取与利用,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以防止数据使用者侵害数据资源持有者和消费者、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数据市场竞争秩序。数据具有聚合性,并承载着不同主体的利益,不仅涉及企业的商业利益,而且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对原始数据、加工数据还是数据产品的获取与利用,均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得损害数据生产者、数据处理者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其三,数据承载着数据主体的财产化利益与竞争性利益。他人采取技术手段非法破解技术措施,非法获取他人数据并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本案客观上也反映出,数据及其开发利用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我国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