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变动频繁,《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的时间是2020年。除基本法典外,2021年12月3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证据法》《最高法院司法法》,2022年生效的《赌博控制法》《刑事诉讼规则》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均有变化,单行法案等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出台,丰富和发展了基本法典。从制度层面而言,新加坡证人出庭作证的惩戒力度和保障程度较强。
法院的主导地位
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文件、回答问题、接受询问等诸多事项,皆由法院决定,控辩双方很难提出异议,法院享有广泛而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任务便是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并非为控辩双方服务,且法院有权调查对任何罪行的投诉、传唤和询问任何可能就该罪行提供证据的证人,或进行二次传唤。二次传唤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发起的主体为检察官或被告人一方;第二,发起的事由为变更或新增对定罪和量刑的指控;第三,发起的例外为存在无意义、无理、故意延迟诉讼、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形。通过以上条件的约束,既利于诉讼的有效推进,也能减少证人的诉累。此外,亦可在被告人辩护或任何诉讼程序结束时,随时传唤和询问证人,但因此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时可以作为改判或上诉的理由。
警察的受限权力
警察可以对可能熟悉案件任何事实和情况的主体进行调查,且证人有出席的义务。如果未出席,警察可向治安法官申请签发令状,以命令证人出席。警察无需确定证人知悉事实和情况,只需有合理理由相信证人知悉即可调查。如果警察认为有足够证据对被追诉人继续开展刑事追诉,为了后续诉讼的顺利进行,警察可要求证人交纳保证金,以保障证人后续的出庭。保证金交纳后需交往法院。如果证人拒绝交纳保证金,警察可向法院报告,法院可签署令状或传票,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可见,在强制力方面,虽然警察有调查的权力,但其无权直接强制证人出席,仍需申请治安法官的令状,此亦为警察权力的适当限制。
便捷的作证方式
2022年1月4日起生效的2021年第25号法案规定,符合以下四项情形之一时,新加坡境内的证人可在起诉、审判、上诉等程序中通过视频或电视链接作证: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特定罪行;法院认为符合司法利益;司法部长证实符合公众利益。其中第二项特定罪行除明确列明的几项外,还保留了司法部长与法官通过协商细化兜底条款的权力。从规范而言,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视链接作证的范围非常广泛,赋予了部长和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
符合以下情形,新加坡境外的证人可在起诉、审判、上诉等程序中通过视频或电视链接作证:法院确信利于司法公正;法院确信作证的地域有足够的行政和技术支持;属于专家证人;系亲历犯罪事实的证人且控辩双方同意等。与新加坡境内证人作证条件相比,境外作证同样覆盖范围较广。此外,《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法院决定采用视频或电视链接作证考量的要素:是否影响有效辩护、指控;是否影响被告人私下咨询和指导辩护人的能力;是否有足够技术支持等。
证人的出庭义务
检察官诉状中应包含证人名单、证人陈述,辩方辩护词中也应包含证人名单,这一点控辩双方对等,但最终出庭证人名单由刑事案件公开会议确定。控辩双方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需提前书面通知法院和对方,通知中应列明证人姓名和证言大纲。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应控辩一方申请,在证人作证过程中插入其他证人作证。此外,不论证人是否在案件中接受过询问,被告人都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进行询问或交叉询问。法院只在被告人的申请存在无意义、无理、故意延迟诉讼、妨碍司法公正四种情形时,才能拒绝申请,且应当记录并为此说理。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可要求被告人缴存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开支。
当更换法官时,新任法官可以重新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也可直接采纳证人之前所作证词,控辩一方提出重新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则应当重新传唤,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证人死亡、失踪、不具有作证能力、被提出申请的一方排除、出庭将导致不合理拖延和成本。上述情形是以控辩方申请角度而言,如法院认为控辩方申请无意义、无理、故意拖延诉讼,则可不予批准。可见,集中审理要求的心证连续性仍然可能被法院强大的裁量权所阻隔。
证言的言词特性
检察官首先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之后辩方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检察官可再次询问证人。辩方证人的发问顺序与此类似,即遵循证人提供方首发问原则。除另有规定外,证言应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取得,如果被告人不在场,则应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取得。2021年12月31日生效的《证据法》修订版第62条规定,证言应当通过口头方式提出,以保障对质权的实质有效。看到、听到、其他方式感知的事实、意见或理由,必须是证人本人亲身的感知及意见和理由,不能转述,以减少书面证言存在的传闻弊病。证人不能说话时,可以通过文字或手势作证,但此方式需当庭进行,仍将其视为口头证据。但存在证人死亡、不能作证、不合理拖延、不方便等情形时,可以援引书面证言。
陈述证言应与否
证人有回答问题的义务,回答问题将直接或间接导致证人面临犯罪、罚款、没收、欠债、被诉等后果并非拒证事由。但是,与诉讼或程序无关事项证人有权不回答,但损害证人品格而影响其信誉的例外。法院强制证人作证而陈述的证言,不受逮捕、起诉,或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对其不利,但作伪证的除外。被告人配偶作证时,仍需回答问题或出示文件、物品,否则可能作为被告人构罪的不利推定。此外,限制或禁止对不雅、可耻、侮辱、激怒、性犯罪、虐待儿童罪等情形的调查。法院决定是否强迫证人作证主要考量以下要素:证言真实性对证言可信度的影响;指责证人品格重要性与证据重要性的相称性;由证人拒证而作不利推定的概率。可见,证人在一般应当作证的基础上又确立了例外,并交由法院裁量决定。
证人的特殊保护
检察官和律师询问证人时应尊重其权利、利益、隐私,法官依据个案特点可决定证人与其他人在场的情形,有以下情形时法院可采取屏蔽措施,以防止证人和被告人见面:证人不满十八周岁;证人是性犯罪或虐待儿童罪的被害人;当面作证证人感到恐惧、痛苦,以致证言真实性降低。但屏蔽措施不适用于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律师、翻译或协助证人的人。
《赌博控制法》免除了某些证人的责任,在本法所涉罪行的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后如收到法院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已就其所受审查的一切情况作出了其所知的真实和忠实的披露,则可免除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证人作为举报人时,其权利得到了更为完善的保障:证人可不披露姓名和地址,如可能暴露上述信息时,则可拒绝回答问题;诉讼主体查阅案件记录、文件可能导致证人信息泄露时,法院应隐藏或抹去相关信息。保护更为彻底时,任何可能泄露证人信息的事项都被禁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证人故意作出虚假证言,不披露证人姓名无法实现司法公正。此外,被歧视也并非证人拒绝回答问题的正当理由。
有力的惩戒保障
在惩戒方面,法院认为证人意图离开新加坡,且不出庭将无法实现公正审判时,可以依职权,或依控辩一方申请,将证人移送监狱羁押直至开庭,除非证人作出令人满意的保证确保出庭,或遵守法院规定的其他要求。在保障方面,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需为证人生活提供充分保障,并为羁押证人和所耗费的时间提供补偿。偿债基金除支付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成本外,还对因出庭造成的麻烦和时间损失进行补偿。
综上,证人出庭作证关乎多方主体权益,涉及对质权利、真相查明、证人保护、资源消耗等诸多问题,既要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作用,又要注意证人可能因为威胁利诱、记忆减退、性格缺陷等主客观原因而对证词真实性产生的影响,因此应在是否出庭、证言效力等方面作出审慎判断。
(本文系2023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3SKJD008)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