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虾饺中吃出一根线 消费者获商家赔偿1000元
2024-03-21 14:2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棣 闫兴纳
 

  如果网购食品出现异物,是自认倒霉还是维权到底?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食品纠纷案。

  张某平时喜欢在网上购物。2023年6月10日,张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的广州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支付12.89元购买了该公司品牌水晶虾饺一包,于6月12日签收该商品。6月13日,张某食用上述水晶虾饺过程中吃到一根白线,拍摄照片、视频后联系店铺协商处理,店铺客服以商品已拆封无法判断,表示仅退款处理。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张某遂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原告在食用过程中吃到白线,提供的视频及照片等可看出白线嵌入虾饺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该案属于法律规定的混有异物的情形,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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