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大案、繁案、难案交织,人案矛盾愈发凸显。执行工作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亦不能独善其身,执行收案数和执行员、员额法官人均办案量增长较快,执行终本率和执行到位率存在脱节失衡情形。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格局和抓末端、治已病的执源治理格局亟须有机融合、迭代更新,执源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破解。
一、当前执源治理的问题与冲突
一是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存在脱节,未能“双源共治”。从狭义上看,一般认为执源治理是诉源治理的延伸,即诉源治理包含执源治理。但从两者的阶段和内容区分,执源治理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其重点体现在执行与仲裁、诉讼、其他强制性文书结果的对接,反映在执源与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工作的后端。两者的差异性导致实践中诉源治理效能未能有效兼顾执源治理,表现为诉前或诉中调解成功的案件若未能实质履行,仍大量进入执行程序占用宝贵司法资源。同时,执源治理的阶段和时间线更长,减少执行案件数量采取的举措更为丰富,表现为判决后经过督促实质履行的案件,虽不是诉源治理成果,但仍属于执源治理范畴。两者治理成效并不能等同,执源治理具有更强的能动性。
二是诉前、诉中保全少与执行查控难的冲突。财产保全的本质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因其阶段处于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的“反程序”特点,对于避免债务人隐匿财产、后续督促履行、执行财产查控处置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保全主观意识不足、需提供等价担保等原因,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率低,对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造成现实执行的紧迫感和压迫感,导致被告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意愿不高、积极性不强,甚至给被告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以可乘之机,尤其是对于存款、动产等流动性强的资产,极易出现财产查控滞后被转移隐匿的情况。
三是调解案件多与当事人自动履行意识差的冲突。调解作为诉源治理的主要形式,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近年来,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成功率持续增长。但同时要看到,调解员更多注重调解成功率和调解的数量,忽视了督促履行、实质化解的效果,进而影响执源治理成效。受履行能力和履行意识的影响,有较多的调解案件未能及时履行。一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甚至是为转移财产争取时间而调解,逃避债务,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加强。
四是破产清算少与恢复执行多的冲突。推动终本案件出清、减少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是执源治理的重要内容。终本案件基数大、跨时长、数量动态变化,恢复后未能执行完毕而再次进入终本库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收案。相较而言,破产清算是终本出清的重要形式,但其在清算对象、清算条件上较为严苛,不能实质扭转每年终本案件快速增长的态势。
五是督促履行与同期结案的冲突。从考核指标上来看,实质履行并不能作为诉前调解和诉中结案的必要条件,相反,诉前调解阶段具有调解成功数量的基本要求,诉讼审判阶段则具有同期结案率的考核。这反映出执源治理和诉前调解、诉讼审判等环节的割裂,矛盾纠纷化解的各个流程表现出各自为战的特征,未能形成案件实质化解的有效合力,故督促履行从制度设计上具有从属性,其工作的效果取决于个案调解员或法官的督促意识,在实施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使纳入工作考核,执前督促的优先级和比重决定了执源治理的制度供给需要再强化再提升。
二、加强执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当事人“一件事”改革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一件事”改革强调的是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其立足于“案结事了”的长远视角并追求办案效果的最佳终局性。但实践中,“只顾调解,不顾履行;只顾裁判,不顾执行”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有的判决缺乏可执行性,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落实,极大影响了当事人“一件事”改革工作成效。执源治理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既要“瞻前”,更要“顾后”,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实现当事人的权益,尽最大可能不把本环节的工作“外溢”到后一个司法环节,其实质是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摒弃处理群众问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提升,是深化当事人“一件事”改革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
二是促进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强制执行处于案件程序的末端,是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并不体现在程序的重复使用与兑现权益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从效率角度看,执行的程序成本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和时间负担。在执行前端的多个节点上,督促履行工作具有齐驱并进、同时发力的制度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从整体上看,执源治理与执行工作并不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矛盾;相反,执源治理为执行攻坚“骨头案”、大案、难案节约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执行的渠道畅通为执源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强制威慑和制度保障,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三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执行强制措施依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对被执行人的制约和限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执行强制措施来维护和深化,但执行案件越多并不意味着社会诚信体系越好,执行工作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维护表现为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强调的是人内在的自觉,而强制执行表现为外在的矫正,执源治理则是促进案件履行由外到内转变的重要环节,对于培养当事人的内心自觉、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三、立体化、实质性执源治理体系的构建
(一)外聚合力,不断深化协同联动工作成效
1.依靠党委领导,加强协同联动。执源治理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和系统工程,需主动融入党政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加强综合治理,多方联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做优做实从源头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化解矛盾的调节器作用;加强与调解机构衔接,推动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量。
2.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领守信风尚。社会信用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夯实信用基础、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价值引领作用,推动将诚信价值内化并融入法律、融入执行工作,形成诚信行为模式,强化自动履行,切实减少执行增量。要通过发布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拒执打击等典型案例,积极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诚信文化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回归。
3.强化数字赋能,推进执源治理科学化。要深化执源治理数字化转型,加强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调解组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推动执源治理工作数据化、可视化,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强化矛盾纠纷预警防范能力。加强人民法院内部案源治理,打造多跨协同数字化办案模式,深挖大数据潜力,善于归集、研究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管理、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提早发现以往“看不见”的问题,全面预判防范风险,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优质高效化解纠纷。
(二)内挖潜力,不断完善执源治理工作机制
1.推进调执一体,深化“双源治理”。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深入推进调执一体化机制建设,在诉前引调中加强对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指导,确保小标的额、有财产保全等类型案件当场履行,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案件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坚持依申请保全和依职权保全并举,在保全力量、保全流程、保全举措、保全提示上加强服务保障,完善“保全+保险”“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模式,拓展财产保全渠道,提升财产保全效率,充分发挥“以保促和、以保促审、以保促执”实效。
2.加强立审执衔接,织密多元督促网络。完善立案、审理阶段履行义务告知制度,按照“谁办理、谁通知”原则,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判决书中告知拒不履行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和司法风险,增强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组建立审执一体化团队、开展判后答疑、执行和解前置、进行审执互商等工作举措凝聚推动自动履行强大合力,推动矛盾纠纷从诉讼解决的事后应对向前端源头治理转变。
3.强化执行威慑,聚力案件实质出清。按照“前端提升信用治理、中端突出执行刚性、后端规范有序退出”的执源治理工作思路,持续加大拒执打击力度,以完善打击标准、深化公检法协作等方式保持拒执打击高压态势,维护司法权威。拓展案件出清渠道,以完善执行“一件事”工作机制为抓手,压实领导包案责任,严格把握拒执恢复执行条件,促进执破衔接,全面加强库存出清,推进实质解决。
4.强化分类考核,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执源治理成效的关键在人,重点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分阶段、分类别对执前督促的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引导,加强对社会各界力量的整合培训,完善执源治理的流程和模式。健全完善“全员、全面、全时”的督促履行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广大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将督促履行工作与本职工作一同部署、一并落实、一起考核,不断增强执源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在执源治理考核中突出“人”与“案”、“人”与“事”相结合,既考核人,也考核事,注重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