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私吞约定的购房佣金
温州鹿城区法院:符合房产公司规定的结佣条件,应向客户支付款项
2024-03-14 10:12: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鹿萱
说好的购房返现,没想到房子买了,佣金却被中介私吞。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女士支付返现金1万元。
2021年,温州市民陈女士计划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在一家房产公司登记了客户信息,很快陈女士接到了温州某中介公司房产经纪人李某的电话。电话中,李某向其介绍了“购房佣金”,承诺房屋成交后可返现1万元,两人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5月29日,陈女士从房产公司认购了一套房屋,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7月27日,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随后,陈女士要求李某按约定返还佣金,但李某却拒不返还。多次催讨无果后,陈女士将其告上法院。
对原告陈女士是否符合房产公司规定的结佣条件,被告李某是否取得佣金,法院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2年7月29日,被告李某向所属中介公司开具免责协议载明:现本人已收到佣金提成6702元,客户返现金1万元。此单还余25%税前7500元未结算,在余下25%结算之前如果经纪人未提供证明返现给客户1万元现金,公司有权将之前返现利润截留下来……
法院调取涉案房屋的成交佣金结算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明中介公司已与房产公司结算剩余25%佣金并已收到款项。
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中介公司已与房产公司结算佣金并已收到款项,足以表明陈女士的认购、付款均符合房产公司规定的结佣条件。现陈女士完成房屋交易已逾两年,被告李某早已从中介公司领取了客户返现金额1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款项,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