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名下有房,为何兄弟阋墙?
2024-02-29 15:3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文君 张旖
李某与林某婚后生育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儿女7人。1994年,李某甲出资购地修建房屋一间,并以其名义按当地风俗摆“入伙酒”。该房屋自建成至今均由李某甲居住,李某甲陈述因个人原因该房屋登记在其父李某名下,但有《协议书》《房产所有权确认书》确认该房屋归李某甲所有。2010年李某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未立下书面遗嘱,李某乙诉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请求继承案涉房屋的十六分之一份额;李某甲申请追加,其母林某与李某丙姐妹等6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反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甲所有,且林某与李某乙等兄妹6人协助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出资建造、实际居住、协议书、房产所有权确认书等证据,足以表明李某甲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与李某针对案涉房屋形成借名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属有效。因此判决驳回李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林某与李某乙兄妹等7人协助李某甲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李某甲名下。
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等不动产借名登记,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借名人主张房屋权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有借名登记的合意。
本案中,李某甲提供了《协议书》《房产所有权确认书》等证据,充分证明其是出资购地建房的实际权利人,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谨慎借用他人名义,应将不动产登记在真实权利人名下。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