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 亲情不欠费
2024-02-21 14:03:40
 

  中国法院网讯(沙合曼)子女孝敬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西吉尔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细说法理情,成功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3月23日,三子一女与父亲通过村委会达成关于赡养老人的协议,内容如下:自2014年开始,三个儿子每年给父母赡养费2000元,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必须于每年10月-12月期间付清,如父母生病住医院,根据病情,按合作医疗报销后,四人分担。父母的耕地和现有的财产由赡养人所有。后期母亲去世后,父亲跟三子共同生活了9年。最终,父亲想回木垒县单独生活,并想在养老院养老,但养老院费用较高父亲无法支付,子女们未按时履行协议,父亲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本着“家和万事兴”的理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子女们对老人赡养一事的意见,并了解老人的“心结”后,承办法官从法律责任、更从父母养育之恩、兄弟手足之情等方面进行劝导,最终达成了协议:

  自2023年起三子一女每年向父亲给付7000元赡养费,其中被申请人三个儿子每年各承担2000元,女儿每年承担1000元,每年的费用于9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父亲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和护理费由三个儿子共承担2/3,女儿承担1/3。自2023年3月至8月产生的养老费及医疗费10000元,由四个子女均摊,每人承担2500元,已当庭给付。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