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吕文灵
“黑车”超载 刹车失灵引车祸
2022年8月21日晚上9时许,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一条乡村公路上,冯某正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前往目的地四川省邻水县。
这辆核载7人的车上,大家摩肩接踵,硬生生坐了17人,包括驾驶员冯某在内,所有人均来自同一个镇。他们此行是为了一起参加李某的生日宴。
冯某是一名无运营资质却依旧从事载客运营的“黑车”驾驶员。李某在重庆举办生日宴,妻子在四川老家的亲戚表示要前往参加。李某夫妻为体现主人家的周到,同时也为了节省开支,便以600元的价格包下冯某的“黑车”接送亲友。
回程路上,车辆经过一个长下坡时,刹车突然失灵导致车辆侧翻,车上乘客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15名乘客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方过错 责任承担惹争议
车祸发生后,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方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冯某;一方是邀请亲友参加宴席包车的主人李某夫妻;一方是死者王某某。
王某某的一双儿女认为,李某夫妻举办生日宴,邀请其父参加,并安排其父等15人乘坐冯某的黑车,导致发生车祸父亲死亡,要求判令被告冯某及李某夫妻共同赔偿二原告因王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0余万元。
被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夫妻明知其车辆只能乘坐7人,却硬让车子装了17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夫妻则认为,邀请亲友参加自己的生日宴,宴请结束后为返家的亲友代付车费仅系基于人情世故而非法律义务。冯某超载拉客并非李某夫妻授意和安排,且李某夫妻已叮嘱冯某不能酒后驾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过错比例担责
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民事责任究竟如何承担?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冯某驾驶小型客车搭乘王某某等人翻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冯某系被告李某夫妻找来的驾驶员,被告李某夫妻存在明知被告冯某无营运资质并放任该车辆严重超载拉客等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该车辆时明知该车辆已严重超载,仍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乘坐该车辆,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冯某、被告李某夫妻、死者王某某按照6∶3∶1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冯某赔偿二原告54万余元,被告李某夫妻共同赔偿二原告26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民事责任 应综合评判各方行为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冯某驾驶车辆侧翻,虽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当事人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应综合案件的情况,评判各方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冯某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冯某驾驶的车辆无营运资质,即所谓的“黑车”。“黑车”缺少相关手续,对乘客的安全没有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营运车驾驶员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三年以上,经过相关培训后方能取得从业资格,且市场上大部分营运车辆均是由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公司进行管理和营运,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司机具有应对突发情况的丰富经验,并且受到营运公司的监督和制约,更加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能够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而“黑车”司机因无相关制约,违法操作的几率大大增加,且驾驶技能良莠不齐,对于突发状况的反应不一,无法保障乘客安全。冯某因超载、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加之其临危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其次,被告李某夫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被告李某夫妻宴请亲友,好意接送,并与冯某达成口头客运合同,但其未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营运车辆,且对于冯某的超载行为采取默许态度,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乘客等人明知车辆超载,仍甘心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本案系多因一果,多方的过错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责任划分。
好意施惠行为也受法律约束
宴请宾客时,为他们提供接送服务,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属于一方为增进情谊的好意施惠行为,但好意施惠绝非不受法律约束,更不是推脱责任的理由。
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好意”与施惠人的“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侵权责任既要考量施惠人的“善意”,也应考量善意行为中的“注意义务”,若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夫妻包车时,审查车辆资质及是否超载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且该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李某夫妻在明知驾驶员无营运资质且超载的情况下,仍选择包 “黑车”并放任车辆超载搭乘其亲友,其行为对侵权后果的发生是存在重大过失的,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忽视。法官建议,在面对好意施惠行为时,各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作为受惠方,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能明知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旧抱着侥幸心理,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二是作为施惠方,即使是为体现“周到”的亲友间好意施惠行为,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保证好意施惠行为的安全,不能因系好意、无偿而降低安全标准;三是作为车辆驾驶员,一定要在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开展营运服务,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乘客提供优质周到安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