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河南内乡县衙。资料图片
建筑设计作为一种特殊语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生活的丰富,建筑逐步超越了其基本功能而融入了人文伦理的色彩,成了某种象征和凸现特定社会结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无言的载体,从而建筑本身升华为一种理念,并逐渐形成一种系统或体系,也就是建筑文化。中国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先生在他的《我国伟大的建筑传统与遗产》一文中说道“历史上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产生了它自己的建筑,随着这文化而兴盛衰亡。”综观中国的建筑文化,讲究应天之时运,地之气养,所以,自造物之初就是把整个世界包括自身、他人、建筑和环境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天人合一”的哲学自然观在建筑领域的具体体现。德国当代哲学家康纳有过这样的一段论述:“在亚洲,他们文化的各方面都是汇入整个生命之流中。离开了道德和政治的智慧,没有玄秘的感受可言。”据宋敏求《长安志》记载“长安最外为大城,又称城郭。外郭内中轴线的最北端依龙首山建皇城,皇城又称子城。”这种棋盘状的“里坊制”,使“王者居中为尊,对百姓绳之以礼”,整齐有序的建筑理念昭示的是严格的等级制度。
建筑文化通常是营造一种具有潜在引导性的空间感受,以促成人们的介入。这种潜在引导性的空间感受则是该场所精神的一种直观表现形式,即体现属于一个特定领域或团体的特征感。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类建筑在深受法律思想和观念影响的同时,也反过来型塑一个时代的法律思想观念。
与现存的宫殿建筑和传统民居相比,官署衙门的建筑在总体布局上具有宫殿建筑的缩影,同时兼有当地传统民居的风格特征,强调自然、人文、技术在本质上的统一。在建筑布局原则上,一方面受到堪舆学说的制约,不可随意变更而禁忌。另一方面要符合皇家建筑布局、规制的要求,主体建筑物均布置在中轴线上,且不可追求奢华。在建筑设计上,不仅关注其使用功能,也非常重视其在建造中引入礼教道德,同时类似于是图书馆作为具有一定人文内涵的设施,与生俱来地具有某种教化功能一样,司法类建筑必须“能体现司法的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理解了法制设施,才可能进一步认识附着于其上的更深层次法制文化。
一般而言,司法往往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文化便也更多地被政治文化所影响和塑造,故司法空间(建筑、公堂等)的构建既包含了王权至上的政治伦理、宗法伦理、宗教伦理,也包含了司法理念的修辞和象征,上述内容共同组成了司法建筑的内在。司法类建筑风格总体上虽务求朴实,但同时高大、方正、轩昂、庄重,总能够把建设设计与官衙的威严统一起来,而具体设置方面的构思和象征意义的表达,譬如照壁有适当隔绝与民众之间的空间距离,以营造司法神秘感之功能;獬豸,作为上古象征正义的神兽,既能彰显司法的庄严,又有辨是非、断善恶之意;八字衙门,为三开两进,以显示其公开性和辐射性;正堂阁前坪上有两块跪石,东为原告石,西为被告石,为诉讼双方过堂时所跪之处等等,均是在司法权力规范体系下营造的法制意涵与程序要求,并进一步呈现出廉洁与公正与庄严与威慑的二元功能。尽管有论者指出,“法院建筑的寓意在于通过鲜明的造型风格意象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追求”。但历史地看,在古代官署县衙中,庄严与威慑的建筑特性在实际的断狱讼中功能发挥更为明显,感受到威慑感的人对在其中操作的司法者,常怀有惊恐之心,虽然也可能对青天的垂怜充满期望,但并无信任的基础可言。
官署衙门作为国家权力之象征,既是古代地方政治生活的中心,又是司法权力的建构和运作之场所,“决讼断辟”“检举郡奸”“诛讨暴残”等司法权均要在官署衙门内行使,故首先在选址上即要体现出其中心地位,古代以北为尊,孔子曰:“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正如王贵祥先生在《明中国古代县衙的坐落与规模》中,对明代城池的规模与等级制度进行探讨。通过对明代河南省的县城形状及平面布局的考察,可以看到有一半以上的县城,县衙都位于城北。在其构造及设施上要体现出“深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意味,所有的官署衙门,中轴线上重重叠叠的大堂、二堂、三堂,从我国保存最完整的内乡县衙结构来看,一堂,即正堂,亦称“公堂”,是诉讼、审讯的场所,森严肃穆。后面为二堂,是议事办公和会客之地,主要是集中处理民事案件,同时也是大堂审案时退思休息的场所。三堂,又称“三省堂”,意指县官要每日三省,反思案件审理过程。同时三堂还是县令与眷属的内宅正寝。
正堂正门外通常要悬挂“匾额”和“对联”,“衙门联”或警诫他人,或明志自勉,宋朝时,每个州府县衙的大堂前,都有内容为“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对联,曾国藩做直隶总督时,所作劝诫州县官的厅联是为“长吏多从耕田凿井而来,视民事须如家事;吾曹同讲补过尽忠之道,凛心箴即是官箴。”既有为官之道,亦有作臣之理。衙门联往往能够体现出行政长官(司法长官)的司法理念,整体上可以概括为“明察是非”“公正”“廉洁”“忠君”“爱民”等方面。而公堂之上所设的“明镜高悬”的牌匾,“清似海水,明如日月”朝日图,则作为国家对于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进行的整体性宣示,也是儒家民本思想、法家严刑峻法和道德政治在司法场域中的体现,同时代表着皇权对于其“代理人”——权力的运用者与实施者,提出的统一性要求。另外一方面,这也意味着如果县官无法达到“亲民或爱民、廉洁与明察、无为与公正”等要求,民众可以通过越级诉讼、使用“登闻鼓”或直接上表诉讼等方式打破地方官员的干扰或限制。
官署衙门的正大门被民间称为“衙门八字朝南开”,系因官衙正大门左右沿门侧呈斜线分列两道30度角的墙体,形成一个“八”字,八字墙,通常是“最高指示”和各类公告、布告等信息的发布中心。但凡有需要让百姓知道的“圣谕”,大多挂或贴在八字墙上。以缙云古县衙为例,建筑规模宏大,始建于唐,历经千年保持不变。据清光绪《缙云县志》记载,坐北朝南的县衙严格遵循左文右武,前朝后寝的封建礼制布局。大门前有照墙,中轴线上依次有大门、仪门、戒石坊、正堂、宅门、二堂、内楼等六进厅堂和五个院落。
县衙的照墙两侧,还建有东西相互对称的两座亭式建筑,乃明太祖朱元璋倡立的“旌善亭”和“申明亭”。所谓“申明”,即郑重宣明、反复开导和辩解申诉之意,其实质则在于申明教化,惩莠显恶。故“申明亭”内悬挂木制黑漆的牌匾,称“板榜”,由衙门定期公布本地坏人坏事以及如何惩处的决定。周有栅栏阻隔,使观者可望而不可入,以防坏人擦去丑名。与“申明亭”公布坏人坏事的功能相对应的“旌善亭”,亭内悬挂红漆板榜,专门用来表扬本地“如孝悌、救急难、助婚丧、解纷息讼、化盗为良、赈饥施药、修桥路、施棺木葬无主之骸、拾遗金而不取”(清张伯行《正谊堂文集》)等好人好事,以期教育百姓趋善避恶,净化人心,和谐社会。
“衙门八字朝南开”也便于民众参与到诉讼和审讯的活动中,建立以“衙门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司法活动,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相应建立起更广泛层面的示范性效应。易言之,通过让民众亲身参与到审判的过程能够让民众晓谕司法规则,并在舆论的传播中强化司法权威及司法规则对于更多群众的教育、引导、预防、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从而帮助行政长官更好地、更经济地进行社会治理。事实上,清人汪辉祖早就发现了这一点。
“盖内衙简略,可以起止自如,大堂则终日危坐,非正衣冠、尊瞻视不可,且不可以中局而止,形劳势苦,诸多未便。不知内衙听讼,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而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故挞一人,须反复开导,令晓然于受挞之故,则未受挞者潜感默化,纵所断之狱未必事事适恰人隐,亦既共见共闻,可无贝锦蝇玷之虞。且讼之为事,大概不离乎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姻之义,其为言易入,其为教易周。”
在司法建筑的设计上,便民诉讼也是重要考量之一,明人王士晋阐明厌讼理由,即“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为民众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更有利于彰显统治者所标榜的仁政理念。如清人曾七如在其笔记《小豆棚》记载郑板桥任山东潍县知县时,“莅任之初,署中墙壁悉令人挖孔百十,以通于街。人问之,曰:出前官恶习俗气耳”。所谓恶习俗气,大概为前官为达成“无讼”的社会状态,对诉讼途径采取了压制的态度,使得民众诉讼无门。
除了作为整体性的司法建筑之外,作为具体构成部分的法律器具也反映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文化内涵,最典型的是惊堂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官员就开始在审案过程中使用惊堂木,据《国语·越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惊堂木具有严肃法堂、壮官威、震慑受审者之作用,但未被赋予太多的文化因素,唐及后朝,惊堂木大多采取代表皇权的龙图案,乃象征皇权之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法学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