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充电桩,不是想装就能装?
2024-01-23 09:22: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冉冉 艾家静
 

  漫画:詹珊珊

  王女士购买电动汽车一年多,而车商免费赠送的充电桩至今在家落灰,手续就卡在小区物业,充电不得不在外解决。新能源车市场风景独好,可无法实现“充电自由”成为众多车主的烦心事。同时,随着充电桩越来越多,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近期,江苏苏州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充电桩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打通了新能源车进小区的“最后一公里”——

  诸多理由一“章”难盖 业主无奈望“车”兴叹

  家住苏州某小区的业主许某在搬进新居时,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地下车位,两年后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于是向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咨询充电桩安装事宜。

  “要在自己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向供电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但前提是得有小区物业公司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许某随即联系物业,没想到被一口拒绝。后因双方协调不成,许某把物业公司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充电桩安装是许某与供电公司之间的事情,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中,物业公司态度强硬,称目前小区还没有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业主,也没有业主安装过充电桩,充电桩安装线路需要经过公共区域,破坏开挖会影响周边相邻车位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议,小区不允许地下停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需遵循全体业主的决定。”

  姑苏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许某拥有地下车位使用权,其有权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供电企业现场勘验确认可以安装的,物业公司不应拒绝提供便利。关于业主大会决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案中,许某在其使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不属于上述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许某在供电公司所需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

  自曝消防不达标违 只为拒绝安装充电桩

  无独有偶,近日购买新能源车的马某也遇到了“盖不到章”的问题,但小区物业亮出了客观理由,称地下车库存在消防检查不达标、地库电容量不足等问题,而且安装充电桩需要业委会授权,因此不能给予配合,马某无奈将物业起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虎丘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案涉车位规划即为停放机动车,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符合该用途。同时,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提供便利。

  关于物业辩称案涉小区消防不达标的意见,法院认为,物业不能以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阻却业主行使正当权益,且施工单位会在安装过程将对施工条件进行专业审核,如不符合施工条件,物业应对其进行整改。关于物业辩称的电容量不足意见,法院认为,电容量不足情形尚未发生,即便存在,物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而非简单拒绝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同时,因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业委会不得干涉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实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认为其需要获得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马某出具同意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充电桩安装遗留隐患 未尽管理义务需担责

  小区车位安装的充电桩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日前,8岁的小朋友洪某在小区地面上玩捉迷藏时,躲藏至消防通风井出风口处,因出风口处挡板未予固定,不慎跌入通风井内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为此,小洪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定期维修以及应急管理的义务致其损伤为由,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近50万元。

  经查,事发前物业公司在通风井口北侧安装了电动汽车配电箱,为将充电线缆连接地下车库的充电桩,案涉通风井口的挡板被拆卸,但充电线缆安装完成后却未将通风井口挡板复原固定。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管理小区公共场所,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物业未能及时对小区内破损设施进行维修、消除隐患而发生损害事故,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对小区公共场所的通风井负有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未对案涉通风井口被拆卸的挡板及时修复、固定,亦未在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风险的存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吴中区法院认为,作为物业公司,应不断提高充电桩安装的安全意识,及时对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设施设备破损进行维修维护,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同时,考虑到小洪年纪尚小,安全防范能力欠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35万元,其余损失由洪某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