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源中国第一律—秦律
2024-01-19 09:2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强乐
 

  入选“秦文明新探丛书”的学术专著《秦律管窥》(闫晓君著),近日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秦律管窥》共八章,28万余字,该书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融合,吸收了学界对秦律、秦文化的最新研究成果,从秦律的渊源、秦人法律文化观念、秦的法律形式、刑赏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罪名体系、司法体系等全方面多角度研究中国第一律“秦律”的品质和特色,为我们系统考察秦朝法治建设的利弊得失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参考。

  揭示秦朝大一统的法治基因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完成了统一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国家。王子今先生指出,“秦的统一,是中国史的大事件,也是东方史乃至世界史的大事件。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对于后来以汉文化为主体的中华文化的发展,对于统一政治格局的定型,秦的创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往学界多从军事、交通、经济等角度分析秦朝大一统的原因,《秦律管窥》则从法律文化的全新角度考察秦朝大一统的法治基因。

  《秦律管窥》从秦人游牧风俗的“习惯法”、周人的礼俗文化视角考察秦法律文化的渊源,指出立国后,秦人的习惯法开始规范化,并先后吸收了周人的礼法文化以及三晋地区的法文化,认为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实质上是秦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移风易俗”,是对秦人旧俗、旧礼、旧法的一次彻底改造,这次社会变革使得秦国法律制度焕然一新,秦法律文化成为战国时期最先进的法文化,之后秦国国力大增,从而奠定了一统天下的制度基础。

  多年以来的秦律研究以微观研究居多,《秦律管窥》则提炼秦律的总体特征、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贡献与影响。《秦律管窥》指出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律,其发展完善经历了部落习惯法、秦国成文法、中央集权的秦朝法律三阶段,并影响了二千年来中国的传统法律。

  秦律在立法层面显示了高超的技术设计,体现出了极大的创新精神,如创制较有系统的法律术语,首创“同居”法律概念,界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罪与非罪及是否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再如秦律首创的“犯罪自首”的法律名词,对汉以后各代律法的影响深远,成为唐律定罪量刑原则的基础。秦律所创制的法律术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法言法语”,历代沿用。

  同时,秦朝的司法体系比较完善,除了裁判官的法律素养较高且具有专业化特点以外,司法检验的制度和方法也较完善。秦律的创制精神与立法技术,经由秦国大一统的进程与疆域版图的扩大,由地方性的法律转化为大一统王朝的法律。

  探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滥觞

  百年以来,西学东渐,法学逐渐发展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之“显学”,现代中国法律无论是制度原则、概念术语,还是思维范式、裁判规则都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中国法学研究正面临着一个不借助于西方语词便无法表达,但借助西方语词又不能准确表达的困境。《秦律管窥》对律学、法医学的探讨,对于破解西方中心主义的中国法律史叙事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之学,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隋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作为根植于中华法系的独到之学,自有其特色与传承,有别于西方法律传统下之现当代“法学”。

  《秦律管窥》将秦律放在中国法律通史的大背景下,将“得古今之平”的唐律作为传统成熟律典的标本,通过秦律与唐律的比较,回应学界对于律学起源与《法律答问》性质的论争,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迄今为止已知最早的法律解释,在赞同李学勤先生“秦律说”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法律答问》所包含对秦律条文及术语的解释,是为了使秦国征服的六国百姓更好地接受、理解并遵守秦的法律。

  汉承秦制,律学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解释之学,历代相沿,为《唐律疏议》等历代法律解释所借鉴。同时,闫晓君教授近年所从事的清末“陕派律学”研究,承接秦律的历史传统,总结中国传统法律学术的特色与内涵,为今天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

  《秦律管窥》对于中国传统法医学的起源也做了有益的探讨,基于睡虎地秦简法医学文献的分析,闫晓君教授认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汉时期,我国的法医检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当时的世界上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为以后法医学著作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秦律管窥》一书彰显秦法律文化的多元特质,亦凸显中华法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之法学滥觞。

  形成秦汉法律研究的学术典范

  王国维先生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见时代。”秦汉史研究领域利用简牍文献资料,蔚然成为学术“预流”。简牍是记载秦汉生活信息的重要载体,其中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秦汉法律史研究的发展。《秦律管窥》充分发挥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及新出土考古资料相结合的优势,实践 “多重证据法”,尤其是利用新近发现的里耶秦简、岳麓秦简考证秦令的性质、内容与类别,认为秦令分为禁令和使令,禁令规定不能和不要做的事,使令规定应该做或要求做的事,从而助推秦汉法律体系的复原研究,丰富了我们对于秦律令的细节性认知。

  由于学科的精细化,学界习惯于按照朝代将中国古代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分别研究。但是,中国历史的发展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虽说各个朝代的统治政策、法律制度因时制宜、因时而异,但是变革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学术研究首先要厘清继承的内容,这样才能把握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才能分析其合理性。这就需要我们扩大视野,突破断代限制,做跨时代历史考察。这一点,对于法律史研究来说,尤为重要。

  中国法律史是专门之史,薛允升撰写《汉律辑存》,吉同钧认为薛允升是出于通贯性的学术考虑,“尝谓刑法虽起于李悝,至汉始完全……读律而不通汉律,是数典而忘祖,因著《汉律辑存》”。《秦律管窥》承继通贯性学术方法,考查秦法律文化渊源,梳理秦法律文化对后世的影响流变,同时在资料使用中,作者大量引用唐律及明清律学家的著述,从而系统性、历时性地发掘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古今之通理,成为我们后学晚辈学术研究的重要方法指导。

  新时代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学者创建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闫晓君教授《秦律管窥》所探讨的学术主题、所利用的研究方法、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为探源中国法律的历史传统提供了有益的尝试。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几代学者的赓续研究,一定能成功锻铸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范式,这也是我们中国法律史学人的时代使命。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