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委政法委指导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能动司法视域下数字法治发展与数字法院建设研讨会”。现将会议综述如下:
一、数字经济与数字法治发展
在数字时代,数据既是生产要素,又是资源要素,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教授吴汉东指出,关于数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财产赋权、合规治理及安全监管三个板块。实务界目前主要有数据合同、数据库著作权、数据秘密保护、数据竞争规制四种保护模式。四种模式均有局限,故仍有必要以积极、谨慎态度探索数据财产赋权,把握先机,以制度创新引领国际潮流。
场景业务牵引的数字技术创新已成为国家战略。当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面临顶层设计、体制机制、创新应用、网络安全等问题,数据壁垒、业务壁垒仍然普遍存在。上海交通大学智慧法院研究院院长助理衣俊霖认为,法检司跨部门业务协同存在业务贯通、融合机制、安全管控等挑战。破解思路在于转变先堆后治被动供给型数据融合,转向场景牵引、需求导向的主动融合。
数字时代,谁掌握大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阐述了司法大数据研究在科学立法、普法宣传、司法研究、服务区域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价值和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杨明提出,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法院要运用好现代技术,辅助司法决策,赋能司法管理,也要警惕大数据应用可能带来的问题,定期校正数据,保障裁判的科学与公正。上海社科院副院长王振表示,法院要通过引入、开发大语言模型等新技术,提高判决效率和水平,减轻法官等工作强度,同时通过数据共享、应用场景建设等推动数字技术进步,为数字经济发展、人工智能培育壮大提供司法支撑。
二、“数字法院”建设的实践、示例及制度创新
当前,数字化改革正深刻影响各行各业,也深刻改变着司法的运行方式。2023年以来,上海高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全面部署“数字法院”建设。目前,上海高院“数字法院”应用场景的效能已经逐步显现。
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指出,“数字法院”建设首要是更新数字理念。传统个案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海量诉讼案件全流程监督的管理需求。“数字法院”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思维,将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到案件质量评查中,用之前积累下来的海量司法数据来引领、反哺、优化、创新现有的工作方式,从而实现法院传统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的系统性重塑。目前,上海“数字法院”的建设体系、运转模式、推进路径已经基本成型,“四梁八柱”已经确立,应用场景效能已经逐步显现。
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适法不统一、裁判工作瑕疵、执行工作不规范、程序空转等问题,上海法院构建相关应用场景并嵌入办案系统,实时预警提示,辅助法官办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唐卓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非易分别介绍了所在法院申报研发的“劳动‘碰瓷’甄别预警”“股东知情权纠纷要素式审判辅助模型”应用场景情况。前者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甄别劳动“碰瓷”、恶意诉讼行为;后者能够帮助法官迅速确定争点,对争议事实开展实质性审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上海法院还立足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通过建立相关数据模型,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勇介绍了“信用卡纠纷案件诉源治理”应用场景情况。该场景不仅能对涉信用卡纠纷被告进行“数据画像”,而且能根据主体性质、诉讼体量等总结金融机构“异常标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安泰介绍了“执行终本案件财产查控提示预警(公积金)”应用场景情况。该场景对全市5年内终本案件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检索,最终发掘有效财产线索1000余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静淑介绍了“助力完善税收监管体系”相关应用场景,通过大数据深度运用,加强偷逃税预防。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盛利介绍了“预付式消费风险预警”应用场景情况,助力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数字法院”的高效运行,建立在扎实的技术基础上。上海高院信息管理处处长陆诚介绍,上海“数字法院”建设的技术底座由大数据平台、研发模型平台和自动运行平台“三大平台”组成。在研发过程中,秉承“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工作原则,注重加强数据安全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最大程度确保数据安全。
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成效获得了与会嘉宾的好评。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刘迎风表示,数据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但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导致对实践的认识较为困难,从这一角度来审视要素式审判模型更能凸显其价值。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金缨希望上海“数字法院”建设紧紧锚定目标导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太赫兹通信与探测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王晓东表示,希望上海“数字法院”建设能够利用好海量真实数据,不断优化迭代模型,更好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军感到上海“数字法院”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数字法院”建设及司法大数据的未来发展
人工智能可以赋能司法,但技术发展并不一定带来价值上的正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徐小奔认为,为使人工智能更好赋能司法,应重视数字正义和算法正义。一方面要消弥数字鸿沟,避免数据孤岛,全方位、多维度地发挥数据功能,让每个公民都有机会享受数字法院的司法便利。另一方面,要控制算法黑箱,警惕算法歧视,在AI辅助裁判过程中始终确保AI的算法处于可被解释的状态,避免由数据分析导致对特定群体的系统的、可重复的不公正对待。
ChatGPT的火爆,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融合,但也带来版权侵权方面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应坚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兼顾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等基本原则,建议将人工智能利用数字化作品深度学习的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力表示,通用人工智能的赋能意味着人机合作更为紧密,但算法理性无法取代法官的主体理性,人类才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人工智能时代,法官更应格物致知,加强自身知识和思想的训练,在自主判断与人工智能辅助之间获得最佳平衡,为“数字法院”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文主义法治基础。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同样指出,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的主导性仍居于重要地位,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要对新技术产生的风险加强应对。
尽管大语言模型具有多角色、多风格的长文本生成能力、长链条的逻辑推理能力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司法业务部总经理张文亚表示,算力仍制约着大语言模型的发展,且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方面会产生数据幻觉的问题,在可解释性上需要加强。新技术在创造新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需要专家学者共同解决,希望社会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更多支持,给予更多包容。
(整理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陈肖宇 陈力夫 吴宗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