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同此心 心同此理
——从“二母争子案”看“情”在古代司法中的运用及当下启示
2024-01-12 09:44: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丽丽
 

  五代后晋和凝、和蒙父子编纂的《疑狱集》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里面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北魏李崇任扬州刺史时,县民苟泰有个三岁的儿子丢失了,后来这个孩子在赵奉伯家被发现。双方都称孩子是自己的,并且都有邻居作证,郡县长官无法判断真伪。李崇下令把两位父亲和儿子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地方,监禁数日后,忽然派遣狱吏分别对两个父亲说:“你的儿子得了急病突然死了,你可以出去给孩子料理后事了。”苟泰听说之后悲伤不已,赵奉伯听后只是叹息,毫无悲痛的意思。于是李崇把儿子判还苟泰,赵奉伯服罪。

  比上述“李崇还儿”案例流传更广的版本是发生在两个妇女之间的争子案,即所谓的“二母争子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黄霸断子”的故事。该案例故事最早见于东汉应劭所著的《风俗通义》,后世又见于唐代的《意林》《北堂书钞》和宋代的《太平御览》《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书籍,流传过程中除了个别细节有所改变之外,故事的内容基本得到了保留。根据宋代郑克编纂的《折狱龟鉴》卷六擿奸门所载,该案例故事梗概如下:西汉时颍川有一富户人家,兄弟同住。妯娌二人双双怀孕,嫂子流产后对此事加以隐瞒,后来弟媳生下一子,嫂子将其子占为己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官府,缠讼三年,官府无法判断。郡守黄霸命人将孩子抱于庭中,令妯娌二人竞相抱取。嫂子急忙上前用力抢夺,弟媳害怕伤到孩子,面色凄惨,内心悲怆。黄霸看后对嫂子怒斥道:“你是贪图家财,急欲得子,怎么会想到争夺有可能伤到孩子呢?此事已经清楚了,马上把孩子还给弟媳!”于是嫂子认罪。

  值得一提的是,据从事戏曲研究的学者考证,“黄霸断子”的案例故事流传到元代被元初杂剧作家李潜夫改编为元曲《包待制智勘灰阑记》,该剧后来又被明代戏曲家藏懋循收入其编写的《元曲选》中而广为流传。在这一戏曲故事中,主角由郡守黄霸变成了古代清官的代表包拯,故事也变成了包公智断二母争子的公案故事,但无论是争子双方的目的,还是断案者的画阑令双方抢夺以观其反应的方法都与“黄霸断子”如出一辙。《包待制智勘灰阑记》诞生不久就传入江户时代的日本,对日本的“大冈断案”故事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包待制智勘灰阑记》自1832年传入欧洲后有了多种译本,并且被不断地改编,最著名的当属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改编创作的《高加索灰阑记》,该剧被翻译为中文、日文后在亚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戏剧舞台上看到这些剧目。《包待制智勘灰阑记》的诞生、传播、改编、流行以及不同文化版本的相互碰撞、交叉影响本身已成为了人类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段精彩篇章。

  其实,“二母争子案”不只在我国古代案例汇编中多有收录,并作为戏剧故事在民间流传不息,在世界其他地区也有情节类似的故事存在。犹太教旧约全书列王纪中记载了所罗门断案的故事,面对自称孩子生母而争论不休的两个妇女,所罗门王命令取刀将孩子一分为二,其中一位妇女见此情形内心悲痛,请求所罗门王将孩子判给另一个位妇女以全其性命。而另一位妇女则对所罗门王的处置漠不关心,所罗门王看到这一切之后将孩子断给了第一位妇女,众人对所罗门王的断案智慧无不称道。在印度、希腊、罗马等古老的文明发源地也有类似的故事广为流传。在我国,除了汉族地区的《包待制智勘灰阑记》之外,在藏族地区也有《金城故事的传说》作为此类故事的代表,只是争夺的双方不再是平民妇女,而是远嫁吐蕃的金城公主和妃子喜登,二母夺子、生母放手等情节是大体相似的,尽管结局略有不同,但是,是非曲直的判断方法却是一致的。

  中外各种版本的“二母争子案”的共同之处在于一名睿智的裁判者的存在,当他意识到面前自称孩子生母的两个妇女中必然一真一假,如何揭穿狡诈者的面纱让其服罪就成为摆在裁判者面前的一大难题,他们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通过“察情”的方法来“擿奸”。所谓“擿奸”指的是揭露隐藏的、巧诈的犯罪,所谓“察情”指的是考察案件的实情、隐情,包括当事者的表现是否符合人之常情,具体到本案就是观察双方情绪的反应与流露是否符合为人父母的本能的情感,以此来刺破对方的伪装,揭示案件的真相。要想用“察情”的方法来“擿奸”,就需要“验情”,也就是考验、检验所谓的真情,因为狡诈的人是不会轻易显露真情的,这就需要裁判者创造一种情境促使或迫使其流露真情。在本文所述的中外各种版本的“争子案”中聪明的裁判者皆巧妙地施以计谋,无论是让两个妇女当场拉扯抢夺孩子还是扬言要用刀将孩子劈为两半甚至谎称孩子暴毙以观察双方的情绪和反应,实际上都采用了“诈术”来“验情”,即所谓的“用谲以擿奸”。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用诈术让狡诈的人原形毕露,被揭发之后无不甘心服罪、吐露实相,最终案情大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意思,整个案例故事的戏剧性和主要看点正在这里。

  具体到“二母争子案”中,裁判者在“验情”和“察情”时想要考察和发现的实际上是父母对于子女真正的关切和怜惜之情,正是因为这种有关切,才不忍心让子女受到任何伤害,在争抢中才会不敢下重手、主动放手,听到一劈两半的命令时才会急忙制止,宁可不要孩子也要保全其性命。或者,如苟泰一般听到孩子已死会悲从中来、放声大哭,这是普天之下为人父母都应具备的一种最天然、最朴素的情感,是一种基于血缘和亲情的自然反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明智的裁判者正是体悟到了这种最基本的人伦之情,并以此作为“擿奸”时的检验标准来辨明真假,有此感情者是真父母,无此感情者必然是冒充的。正是因为这种情感是人所共有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二母争子”的故事才能够在不同文明区域同时存在、相互传播而又被广泛接受和认同,即使在科技和医学如此发达的今天依然能够历久弥新、经久不衰。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人之常情的“情”在这些案件的审理时已经不再只是司法官员定罪量刑时的考量因素,而是成为他们验明真伪、揭发奸诈的“黄金法则”,也成为整个案情水落石出的关键所在。而所有故事中睿智的裁判者形象的建立都有赖于他们对于这种朴素的、天然的情感的洞见和巧妙发挥,在这里作为“人之常情”的“情”构成了裁判者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情”的运用贯穿了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

  对于常情常理、人情事理的尊重,一直贯穿于古代的立法、司法活动之中,古代地方官员在司法过程中离不开对“情”的运用,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追求的也是法意与人情的融合与平衡,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之一。若细心考察古代流传下来的案例就会发现,无论是对犯罪行为的洞察、破案线索的发现、证据的获取还是裁判结果的得出、判词的释法说理都有作为人之常情的“人情”或“情”这一元素的参与,对于作为人之常情的“情”的了然于心和恰当运用成为明断善察的裁判者必备的素质。这种对“人情”或“情”的重视于今天的司法审判活动而言依然具有借鉴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张军院长要求“司法不只是掌握法律知识就能做到公正,还要有能够融法理情于一体、能够让社会公众认同的多方面能力和智慧”。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时刻秉持同情心、同理心,做到法理情的兼顾和融合,才能使判决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使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及正义观念紧密契合,增强裁判结果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可接受性,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

  案例原文:

  北魏李崇为扬州刺史,县民苟泰者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赵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狱吏谓曰:“儿已暴卒,可出举丧。”泰闻之悲不自胜,奉伯嗟叹而已,殊无痛意。遂以儿还泰,奉伯伏罪。

  (载于《疑狱集卷上》)

  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

  (载于《折狱龟鉴·卷六擿奸门》)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