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彭某林、彭某恩失火罪一案中,采用侵权人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让“破坏者”变为“修复者”。这是黔西南州首例由人民法院引导被告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据悉,彭某林、彭某恩,因犯失火罪一案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某林、彭某恩在烧地渣时,因疏忽大意而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9.38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彭某林、彭某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期间,彭某林、彭某恩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并分别购买碳汇4000千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彭某林、彭某恩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可对二人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彭某林、彭某恩在二审期间取得所有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并主动购买碳汇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判决上诉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诉人彭某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直接修复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以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产生直接“恢复原状”的效果,从而达到对受损林木进行栽种的间接目的,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