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之下乱砍毛竹 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2024-01-11 11:1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曾繁燊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其赔偿5名被害人毛竹损失费29300元。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林某以某山场均为其所有为由,故意损毁多名被害人种植于该山场的毛竹,经相关部门鉴定,林某损毁毛竹数量为2930株,价值为29300元。连城县检察院向连城法院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其中5名被害人向连城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林某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仍应依法对因其行为造成5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人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在审理过程中已预交赔偿款。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从宽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肆意破坏他人合法私有财产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达到一定数额还会构成犯罪。因此,要做遵纪守法公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勿因一时好恶或冲动损坏他人财物,最后落得不仅赔钱还得坐牢的下场。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