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慧华)近日,付某致电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连声对法官表示感谢,因为他已经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及法院退回的诉讼费。至此,一起烟花伤人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妥善化解。
二0二三年农历正月初六,正值付某60周岁生日。女婿程某与李某按照传统习俗,购买了十个大烟花给岳父付某祝寿。一大家人欢欢喜喜用好晚宴后,付某即依次燃放烟花,但在燃放最后一个烟花时,烟花突然爆炸将付某左眼炸伤。付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被立即转往省城医院,但最终还是导致付某左眼失明。付某及其家人认为,是烟花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伤害,销售者、批发商、生产商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付某于2023年10月7日将烟花的销售者、批发商、生产商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但当事人因对烟花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付某受到伤害的成因及伤残等级程度如何存在争议,并依法提出了鉴定申请。都昌法院在依法对该鉴定申请予以准许的同时,向当事人就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鉴定不能的风险予以释明,建议当事人在鉴定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后,考虑调解方式处理本案。
经都昌法院委托,某检测鉴定机构对烟花质量、付某受到伤害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某大学司法鉴定研究所对付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司法鉴定。囿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局限性,某检测鉴定机构无法对付某受到伤害的成因作出鉴定意见。而某大学司法鉴定研究所则因付某自身的特质及技术条件等原因,无法就付某的伤情做出鉴定。
花费的鉴定费用已经高达6万余元,如果继续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不仅耗时费力,而且付某及其家人将在诉讼中继续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承办法官在综合相关证据后认为,为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应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联合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来说服付某。人民调解员从自身所调解的案件出发,耐心、细致地做着付某亲属的工作,希望能打开他们的心结。付某也认识到,纠纷不解决,女婿将一直陷入深深的自责中,而且诉讼本身就有风险。但付某的儿子、女婿均不同意调解。
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取得付某的同意后,再次做销售者、批发商、生产商的工作。最终促成了付某与销售者、批发商、生产商达成调解协议。不到一周时间,付某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及人民法院对调解案件减半收取后应退回的一半诉讼费。